台湾地区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用开关的强制检验标准
2012年1月10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130000050号公告,修订“应施检验商品液化石油气钢瓶用开关的检验标准”,并自即日生效。应施检验商品液化石油气钢瓶用开关的检验标准修正明细表如下:
商品分类号列品名检验标准
修正后修正前
8481.40.00.00.4A液化石油气钢瓶用开关CNS 1324(2010年6月7日修订公布)
CNS 1324(2005年9月12日修订公布)
其它检验规定:
一、表列商品修正前检验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停止适用。自2012年3月1日起,验证登录或型式认可证书新申请案应依修正后检验标准实施检验;至于原依修正前检验标准取得的验证登录或型式认可证书,且该证书有效期间在2012年3月1日以后届满者,仍可继续使用至该证书有效期届满,但不得办理延期。至于增列同型式的系列商品的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于2012年2月29日(含)以前提出增列系列型式申请者,可依据修正前检验标准检验,增列后的证书有效期限仍与原证书相同。
(2) 于2012年3月1日(含)之后提出增列系列型式申请者,以新申请案办理,证书所属主型式及增列系列型式应依修正后检验标准完成检验,增列后的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二、修正后检验标准有关快接头式灌装口的检测项目暂不实施。
厦门WTO工作站编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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