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修订燃气台炉、燃气烤箱和即热型燃气热水器的强制检验标准
2012年1月4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030013070号公告,修订“应施检验商品燃气台炉、燃气烤箱及即热型燃气热水器之检验标准”,并自即日生效。应施检验商品燃气台炉、燃气烤箱和即热型燃气热水器的检验标准修正明细表如下:
商品分类号列 品名 检验标准
修正后 修正前
7321.11.00.00.5A 钢铁制烹饪器具及加热板,气体燃料或气体与其他燃料两用者(限检验燃气台炉及燃气烤箱) CNS 13604(2011年3月25日修订公布) CNS 13604(2003年9月9日修订公布)
7321.81.00.00.0A 燃气灶,钢(铁)制(限检验燃气台炉及燃气烤箱)
8419.11.00.00.6 即热型燃气热水器 CNS 13603(2011年3月25日修订公布) CNS 13603(2003年9月9日修订公布)
其他检验规定:
一、表列商品修正前检验标准,自2012年4月1日停止适用。
二、表列商品的验证登录或型式认可证书,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公告日起,于2012年4月1日前依修正后检验标准新申请取得验证登录或型式认可证书者,其证书有效期限自发证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
(二)原依修正前检验标准取得验证登录或型式认可证书者,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依修正后检验标准申请焕发证书,焕发后证书有效期限与原证书相同。
三、修正后检验标准CNS13603第4条“性能”中,有关“电气零件”项下的“耐湿绝缘”及“反覆使用”项下的“定时器”等2项检测项目排除。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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