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favor 发表于 2011-9-16 15:21

生产线上耐压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是否要求外部校验?

如题。工厂只有内部校验标签。

maymlin 发表于 2011-9-16 15:27

需要,且要有CNAS认可的机构进行校准.

水中月 发表于 2011-9-16 15:29

肯定需要,因为这是你的检测工具!

rankey 发表于 2011-9-16 15:33

可以联系当地有资质的计量检测单位对贵司的安全检测设备进行周期定检,这是很多认证的必修课

往事如烟 发表于 2011-9-16 15:53

你们的产品不做认证的话,可以不做外部校验,否则必须定时校验,并取得相关的报告。

山炮 发表于 2011-9-16 23:54

没记错的话是属强制检定目录,只能到法定计量部位检定,即质监督局下属的计量所。和出租车计价器、商场电子秤、压力表一样。

wwnw_007 发表于 2011-9-17 07:16

引用第5楼山炮于2011-09-16 23:54发表的:
没记错的话是属强制检定目录,只能到法定计量部位检定,即质监督局下属的计量所。和出租车计价器、商场电子秤、压力表一样。
对的。属于强制检定目录范围哟

myfavor 发表于 2011-9-19 11:39

引用第6楼wwnw_007于2011-09-17 07:16发表的 :

对的。属于强制检定目录范围哟

能否把这个目录发给我,或是给个链接?多谢!

Safer 发表于 2011-9-19 17:27

质检局的网站上应该有~自己去下快多了~

myfavor 发表于 2011-9-19 17:45

如果按照下面链接的强制检定目录,很多实验室的仪器都不用校验哦。耐压测试仪也没列在上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仪器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 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份测定仪:谷物水份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PKC0Dt;F.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量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 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 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 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生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 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 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 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粉尘测量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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