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y3618 发表于 2011-7-16 21:45

渤海湾溢油事故现场附近出现巨大赤潮带

7月15日,在蓬莱19-3漏油事故B平台3海里、C平台2海里附近海域出现赤潮,长约2海里。

学学安规 发表于 2011-7-16 22:08

红色的是什么呀?是石油吗

茶馆 发表于 2011-7-17 21:35

引用第1楼学学安规于2011-07-16 22:08发表的:
红色的是什么呀?是石油吗

哥们 都说是赤潮了 你还再问石油

Andrew.Zhao 发表于 2011-7-18 09:18

哎,出现这样的事情,应该管管了

dxh2010 发表于 2011-7-18 10:56

石油泄漏了?

安_规小生 发表于 2011-7-18 12:03

引用第1楼学学安规于2011-07-16 22:08发表的:
红色的是什么呀?是石油吗
赤潮(akashiwo,red tide,red water, dis-colored water)赤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而引起水体变色的一种有害生态现象。赤潮是一个历史沿用名,它并不一定都是红色。

狼行成双 发表于 2011-7-18 12:16

领导都很忙的,哪里有时间管这些啊,漏了就涨点价嘛,多简单的事情

erichuohuo 发表于 2011-7-18 12:17

地球狠危险,各位GGJJDDMM都回家吧。

zy3618 发表于 2011-7-20 22:10

渤海湾漏油事件最高仅罚20万被质疑纵容违法者
2011年07月20日15:35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7月20日电

  题:网曝“挠痒痒”处罚法条排行 “苍蝇拍”式处罚难遏违法歪风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 朱薇 万一

  漏油污染海洋最高仅罚20万元?!不久前渤海湾漏油事件涉及的“挠痒痒”处罚标准引发了网友强烈质疑。不少网民由此还在网络上曝光了其他一些“挠痒痒”的处罚法条,质疑一些“苍蝇拍”式处罚标准等于事实上纵容违法者。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梳理出网民质疑的我国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职工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挠痒痒”法条,部分专家、律师就网民担忧的“纵容违法者”问题发表了见解。

  “挠痒痒”法条一:漏油污染海洋罚款20万元 环保处罚力度需“猛药”

  近期发生的渤海漏油事故,造成周边若干平方公里的海水一夜之间由一类水变成了劣四类水,按法律最高仅被处罚20万元,而不久前美国对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施行的是百亿美元的苛刻惩罚。

  (法条引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海洋部门可提出生态索赔。

  (网言网语)网民“小菁”说,虽说海洋部门可就渤海漏油提出生态索赔,但当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至今,国家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而肇事方企业仅向环保部门缴纳100万元罚款及向当地政府“捐助”500万元,以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5年多来,也没有一个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向肇事企业进行生态索赔。一次又一次的重大污染事件,依然没有法律完善的跟进,企业的污染成本实在太低,最终还得社会买单。

  (专家观点)民盟中央常委陈万志说,此次事件再次暴露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滞后凸显出企业利益和责任严重不匹配的现实,这助长了企业片面追求利润而忽视环保的行为,如很多油企、矿企、药企等高污染行业企业,向江河湖海“直排”不过被罚几十万元而已,怎会花几千万元用于环保?我国环保法律对私益环境损害的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对公益环境损害的赔偿更是很少涉及。

  “挠痒痒”法条二:卖问题食品只需“十倍价款”赔偿消费者 食品安全惩处仍需“重典”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不少,许多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有一个重要背景是违法成本太低。在历年来我国处理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只有三鹿集团因三聚氰胺事件破产。

  (法条引述)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食品安全制度相对先进的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和惩罚力度可用“倾家荡产”来形容。

  (网言网语)网民“曦氲”说,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引入惩罚性赔偿是一大进步,但“十倍价款赔偿”法条对不法商人、侵权企业而言只是“苍蝇拍”,毫无威慑力。

  (专家观点)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说,国外经验表明,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光靠行政监管“一条腿”走路不行,还需要靠法治的方式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违法的目的在于获利,法律处罚标准低导致的违法成本过低,造成屡禁不止,甚至边罚边犯。面对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和一些肇事者“不怕轻刑、不怕轻罚、不用赔”的嚣张气焰,我国应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步子上迈得更大一点。

  “挠痒痒”法条三:恶意欠薪判罚“一倍赔偿” 维护劳动者权益需“震慑力”

  “一个月顶多休息一天、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自由受限制,从开胸验肺、杭州女工讨薪被打到世界最大代工企业员工频频跳楼自杀事件,职工权益法律保护薄弱让‘血汗工厂’见怪不怪!”天涯论坛网友发帖讨论说。

  (法条引述)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责令拖欠工资的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劳动者遭遇欠薪最多可获一倍赔偿。

  (网言网语)网民“柳叶媚”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出现“井喷”,民工讨工资被打断手、有的劳动者到法院打讨薪官司一年也打不完,劳动者维权不信“告”信“闹”现象依然突出,都说明我国相关法律仍需加大力度。

  (专家观点)农民工维权律师周立太说,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起已对保护职工权益建立一系列的法律体系,以我在深圳执业的情况来看,很多企业主进入香港就不会在侵犯职工权益上违法,一回内地就违法违章,说明我国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约束力不强。

  “挠痒痒”法条四:矿难罚金竟无明确规定 需用“重罚”扼住“贪欲”

  “动辄伤亡数十人、甚至一二百人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触目惊心,最高量刑才7年,难怪我国产煤百万吨,死亡率是南非的30倍、美国的100倍。”“我国矿难死者家属平均获赔约20万元,而美国弗吉尼亚矿难死者家属获赔折合人民币2500多万元。”……网友撰写博客说。

  (法条引述)我国刑法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规定,情节特别恶劣的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罚金没有规定。

  (网言网语)网民“ROY”说,坐几年牢就能抵消数十条、上百条性命,难怪一些黑心老板把劳动者的生死安危当儿戏。黑心企业为个人或小集团赚钱,酿成重大伤亡事故后往往由政府“买单”——用公民的纳税钱来偿还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恶果。

  (专家观点)民盟中央常委陈万志说,采矿业已是美国非常安全的行业,这与美国先后制定了多部矿山安全方面的法律、安全标准要求越来越高密切相关。反观我国,那些黑矿主明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迫劳动者为自己创造财富,这无异于谋财害命,其主观恶性远远大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盗窃罪犯。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确实畸轻,对罚金也没有规定,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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