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13号公告《关于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的公告》(2009年第21号公告)的相关要求,现将符合名称变更要求的实验室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未经我委确认更名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我委在指定时的名称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不得以其它名称出具检测报告或收取检测费用。为方便指定实验室申请信息变更,我委将每隔半年时间对提出申请并符合变更要求的实验室信息集中予以发布。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确认表.doc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http://www.cnca.gov.cn/cnca/zwxx/ggxx/438333.shtml 007:还有没有其它指定的检测所,其它城市的,谢谢! 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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