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QMMY2 追溯性标识问题
我们有几款QMMY2类产品,内部使用的,原来申请的Assigned Designation 是A1234,后来申请人把UL细则中的Assigned Designation 变更成A-1234.(变更的原因不清楚).但是没有通知我们工厂.导致我们的产品上的标识与UL细则中的不一致.现在我们的做法是保留产品上的标识不变,在包装箱的Label上标上A-1234.请问这样处理UL是否认可?
因为修模具的话涉及到太多模具,成本太高. 贴在外包装上可以接受,但是很多记录都需要修改,以后变更,一定要跟细则报告一致,申请人这样做,是对自己不负责任 小心CCIC这般人,现在查产品的追溯性问题查得很严,动不动就来个VN。 现在我担心的是我们产品本体上有A1234,包装的标签上改为A-1234.细则上也是A-1234,包装与细则一致,但本体上的也细则不一致.这样会不会有问题,还是只要在一个地方的标识与细则一致就可以了?
因为细则上是这样写的:
The required Markings may be displayed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locations:
A) On each part.
B) On the specification sheet packed with each shipping carton.
C) On each shipping carton.
D) It is not necessary (but recommended) that all the required Markings appear at the same location.
按这段话理解,是说出现在任何一个位置都可以.那是不是相当于有一个地方一致就可以了?涉及到的模具多,费用也高.不敢轻易做决定.想听听各位大虾的意见. 如果申请把UL细则里的标识改回A1234,可不可以?麻烦不?流程什么样子的? 有人了解的请回答下啊
怎么没人理我,我自己顶得辛苦呢 怎么没人回? 顶楼主,呵呵,楼主很辛苦,盼答案 同求答案 这么多年了还在等答案吗。最终还是钱的问题,申请人私自更改文档导致工厂被罚,应该由申请人承担后果,其中就包括被开VN,修模,返工等费用。这么大的问题楼主你扛不住地,还是让犯错误的人去扛: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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