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EN60950 对危险能量的防护
在EN60950中2.1.1.1 Access to energized parts 这个章节有对带电部件的防护有说明,但我一直有疑惑:1.对带电部件(energized parts )的防护和对危险能量(HAZARDOUS ENERGY)的防护是否有区别?
2.能否认为对带电部件的防护要求和对能量危险的防护要求是一样的?
3.为什么2.1.1.5 Energy hazards 这个章节中既然提到了能量危险,为什么没有说明怎么样进行防护??
4.对带电部件的检验有提到用到那几个测试手指,可以施加30N的力,标准里面有说如果带电部件电压小于1000VAC或1500VDC,测试手指和带电部件之间则没有电气间隙要求。不知道这个理解是否正确??
希望对60950有兴趣的同行可以多讨论一下。 1. 有一定区别:带电部件主要考虑的是电击危险,用Fig2A/2B/2C去靠量是否能触碰到(危险带电部件);危险能量就不一定是危险电压了,且仅仅只用到Fig2A手指。但是我个人理解防护的方法是一样的(就是不能碰到)
2. 危险电压的防护要考虑绝缘等级、距离要求;危险能量不一定是危险电压,若不是危险电压应不用考虑绝缘等级
3. Fig2A不能碰到,应该没有绝缘等级、距离要求(个人理解)
4. 带电部件电压小于1000VAC或1500VDC情况下,测试手指没有碰到带电部件就算满足标准要求,如果大于此电压,其最小长度等于2.10.3(或附录G)规定的对基本绝缘的最小间隙,或能承受5.2.2 的相关抗电强度试验 危险能量到底考察什么?只是电容储能和元器件的视在功率?
那只用考虑防火等级,外壳的,PCB的,还有底部开孔大小,以防起火漏渣
而带电部件的防护才是真正的防触电~ 关于第二点,2.1.1.5章节里面并没有说不能碰到,看以下标准:
a) A risk of injury due to an energy hazard exists if it is likely that two or more bare parts (one
of which may be earthed) between which a HAZARDOUS ENERGY LEVEL exists, will be bridged
by a metallic object.
b) The likelihood of bridging the parts under consideration is determined by means of the test
finger, Figure 2A (see 2.1.1.1), in a straight position. It shall not be possible to bridge the
parts with this test finger, applied without appreciable force.
在a中有说明要进行什么测试,就是把两个存在危险能量的裸露部件短路起来,但是判定条件有没写出来,这是有点模糊的地方,当然,我们一般都是看有没有过热,爆炸,或者漏液来判定(这仅仅是我们的经验,标准中并没有针对这个测试有详细的判定描述)。
在b中,其实就是防护的要求了,就是用Figure 2A测试手指不施加任何力的情况下不能把有能量危险的裸露部件给短路起来。 征对JUNE兄说的,危险能量到底考察什么的问题,我觉得把危险能量与危险带电部件区分开来是很必要的.危险带电部件就不必说了,防电击的安全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而危险能量虽然有时候电压并不高,但是在瞬间释放出来也能对人体造成伤害.标准所说的20J能量的定义不是空口白话,是经过实践得出来的结论,所以无论如何也是安规必须考量的.与防起火漏渣还是不一样的,那是IP等级考虑的问题. 更正下, 不是IP等级....呵呵 材料等级 不清楚这处能量是怎样危险的?对此要求的安全原理不太明白。 引用第4楼wuyanr103于2011-04-22 17:15发表的:
征对JUNE兄说的,危险能量到底考察什么的问题,我觉得把危险能量与危险带电部件区分开来是很必要的.危险带电部件就不必说了,防电击的安全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而危险能量虽然有时候电压并不高,但是在瞬间释放出来也能对人体造成伤害.标准所说的20J能量的定义不是空口白话,是经过实践得出来的结论,所以无论如何也是安规必须考量的.与防起火漏渣还是不一样的,那是IP等级考虑的问题.
我这样想是考虑到后面防火那节说的是否符合LPS的电源外壳的防火要求
LPS其实也是限能电路 确实,2.1.1.5 c)只是给出了危险能量的定义,对于为什么这样的能量是危险的不知道在哪部标准上有说明,有知道的秀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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