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中委 发表于 2011-4-6 23:18

12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12.1概要
    本章规定了使用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V的钨丝灯、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灯具的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的要求。阅读本章时应参照第。章和其他有关章。
12.2光源和镇流器的选择
    本章试验用的光源应按附录B来选择。
    耐久性试验用的光源在超过其额定功率的条件下工作较长时间后,不得再用作热试验。然而通常在正常条件工作的热试验中用过的光源却可留作异常条件工作的热试验用。
    若灯具需要一只分开的镇流器,而灯具本身又不配有镇流器,则要为试验选择一只符合有关镇流器标准的正规产品。镇流器在基准条件下为基准灯提供的功率应在光源的标称功率的土3%范围内。
    注:关于基准条件,请参阅相关补充标准。
12.3耐久性试验
    在模拟使用过程中周期性的发热和冷却的条件下,灯具不应变得不安全或过早地损坏。
    合格性用第12.3.1条所述的试验来检验。
12.3.1试验
    a)将灯具安装在热试验箱中,箱内有控制环境温度的装置。
    灯具应置于与正常工作的热试验(见第12.4.1条)中相似的支承面上(并且工作位置亦相同)。
    b)试验期间,箱内环境温度应保持在(ta+10℃)±2℃。除了灯具上另有标明者外,ta=25℃。
    箱内的环境温度按附录M测定。与灯具分开工作的镇流器应放在自由空间中,不必安装在热试验箱内,但应工作在温度为(25±5)℃的环境内。
    c)灯具在箱内共试验168h,分成7个连续的24h周期。在每周期中,前21 h,按下面d)条所述的电源电压施加于灯具上,剩余的3h断开电源。灯具的初始加热期属于第1个周期的一部分。
    灯具试验时,前6个周期为正常工作,而第7个周期为异常工作(见附录C)。
    对于无异常条件工作的灯具,如固定式不可调节的钨丝灯灯具,其全部试验时间应为240 h(即正常工作10×24周期)。
    d)在试验期间,钨丝灯灯具的电源电压应为光源达到额定功率时的电压的(1.05±0.015)倍,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灯具的电源电压应为额定电压的(1.10±0.015)倍。
    e)如果灯具的某一部分(包括灯泡)意外损坏而使灯具停止工作时,则应按第12.4.1条中g)条的规定处理。如果灯具上的热保护装置(例如热断流器)工作时,则试验应按如下变更:
    l)对带有可恢复式的热保护装置的灯具,应允许冷却至该装置复原。对带有一次性热保护装置(热熔丝)的灯具,该装置应予更换。
    2)然后试验应在试验温度降低到使保护装置正好不能工作的某个温度下继续进行,总时间为240h。如果温度必须降到低于ta时才能防止保护装置工作,则认为该灯具试验失败。
    应设有工作中断的指示信号装置。有效的试验时间不应由于这类中断而缩短。
12.3.2合格性
    经第12.3.1条试验后,用目视检验灯具,对于轨道安装的灯具、也检验轨道系统的轨道和元部件。灯具的任何部分不得变成不能工作(第12.3.1e)条中允许的意外损坏者除外)。灯具不得变成不安全,亦不能造成轨道系统的损坏。灯具上的标记应清晰可见。
    可能产生不安全的损坏迹象包括开裂,烧焦和变形。
12.4热试验(正常工作)
    在模拟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灯具中的任何部件(包括光源)、灯具内的布线或者安装面等都不得达到有损安全的温度。
    另外,灯具处于工作温度时,灯具上易触及的部件,徒手操作的、调节的或夹持的部件,都不得过热,以致无法触及、操作、调节和夹持。
    灯具不应使被照射物体过分受热。
    轨道安装的灯具不应使安装的轨道过分受热。
    合格性用第12.4.1条所述的试验来检验。测量轨道温度的试验条件应按GB/T 1396l中第11.1条。
12.4.1试验
    第12.4.2条指出的温度应按下述条件测量:
    a)灯具应在防风罩内试验,该罩的设计是用来避免环境温度的剧烈变化。适宜于表面安装的灯具应安装在附录D中所描述的面上。附录D举了一个防风罩的例子,也可采用其他型式的罩子,但其效果应与附录D中所述的罩子相一致(对于与灯具分开的镇流器,见本条中h)项)。
    灯具通过灯具所带的导线和其他材料(如绝缘套管)与电源连接。
    一般说,应按照灯具的使用说明书或标记与电源连接。此外,若受试灯具本身不附带连接电源的导线,则这种导线应为普通常用的型号。不是灯具本身附带的导线,以下称为试验线。
    温度测量应按附录E和M的要求进行。
    b)灯具的工作位置应是在正常使用时受热最多的工作位置。对于固定式不可调节的灯具,不应选择使用说明书中或灯具的标记上不允许的工作位置。对于可调节的灯具,应考虑灯具上标出的要求离开被照物体的距离,但没有提供任一位置的机械锁定装置除外,然而反射器的外框或灯泡的位置应离安装面100 mm。
    c)防风罩内的环境温度应为10℃~30℃,最好为25℃;在测试中或测试前的较长时间内,环境温度的变化不得大于±1℃,以免影响测试结果。
    若光源具有对温度敏感的电气特性(如荧光灯)或者灯具的ta额定值超过30℃,则防风罩内实际的环境温度应在ta额定值的±5℃范围内,最好与ta的额定值相同。
    d)灯具的试验电压应为:
    ——钨丝灯具:产生试验灯泡1.05倍额定功率的电压(见附录B)进行试验,但热试验源(HTS)的灯泡应始终工作在灯泡上所标的电压。
    ——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灯具:额定电压的1.06倍。
    例外情况:
    对于确定带有tw标记的部件的线圈平均温度和带有tc标记的部件的外壳温度,试验电压应是额定电压的1.00倍。这种例外情况只适用于测量线圈或外壳温度,不适用于例如测量同一部件上的接线端子座的温度。
    注:若一个灯具既装有钨丝灯,又装有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可临时采用两个分开的电源供电。
    e)在测量期间和即将测量前,电源电压应控制在试验电压的±1%以内,最好控制在试验电压的±0.5%以内。在会影响测试结果试验之前的一段时间,电源电压应控制在试验电压的±1%内,该段时间不应少于10min。
    f)待灯具达到热稳定后才进行测量。热稳定是温度变化率小于1 ℃/h。
    g)若因灯具的某一部分(包括灯泡)发生故障而停止工作,则应更换该部分,继续进行试验。已经进行过的测量可不必再重测,但在继续测量之前,灯具应达到稳定。试验时,灯具若出现危险情况,或者某一部件变得不能再使用,这作为一种损坏,则被认为该灯具的试验失败。若灯具的保护性装置动作,则该灯具的试验便被认为失败。
    h)与灯具分开的镇流器,应在自由空间中,于环境温度为25℃±5℃下工作。若分开的镇流器与灯具一起供电,则应对镇流器的温度进行测量,并应符合与装入的镇流器相同的极限要求。若分开的镇流器不与灯具一起供电,则不必测量被试镇流器的温度。
    i)若对钨丝灯的灯具的试验有所怀疑,可用热试验源HTS灯泡重新进行试验。对于温度主要是由灯头温度决定的话,则用HTS灯泡得到的数值来决定;对于温度主要是由辐射决定的话,则用普通透明
    j)聚光灯和类似的灯具发出的光束射向如附录D中所述的涂黑的无光泽的垂直木表面。灯具安装于灯具上标出的距该面的距离上。
    试验期间,应按第13章试验要求测量绝缘部件的温度。
12.4.2合格性
    在第12.4.1条的试验中,当灯具在额定环境温度ta下工作时,所有温度都不得超过表12.1和表12.2中所给出的相应的数值(仅对本条的a)项放宽)。
    若试验罩内的温度不是ta,则在使用表中的极限值时,应考虑到这个温度差(见第12.4.1条中c)项)。
    a)温度均不得超过表12.1和表12.2所示数值5℃以上。
    注:5℃的允许量,已考虑到在灯具温度测量中的不可避免的变化。
    b)灯具的任何部件,由于使用中易发生热性能的下降,其温度不应超过某个值,此值相当于特殊类型灯具使用一定时间后的温度。表12.1给出的数值为灯具的主要部件的允许值,表12.2数值为普通材料用于灯具时的允许值。列出这些值是为了能得到一致的估计,从别处可能引用略为不同的数值,这是由于根据不同方式的材料试验或其他用途得到的数值。
    若所用材料需要经受表12.2中所示数值更高温度时,或者采用其他材料时,这些材料不应受到比实际证明它们所能承受的更高温度。
    c)试验线(见第12.4.1条a)项)若为PVC绝缘,则温度不得超过90℃(受力处,如夹持部分为75℃),或者灯具上所标的或按第3章要求灯具所附带的说明书中所示的温度。对于任何PVC绝缘导线(内部或外部导线),即使另外由灯具提供的耐热套管来保护,其极限温度值应为120℃。

表12.1主要部件在12.4.2条的试验条件下的最高温度
部    件    最高温度,℃
灯头   
见相关的光源标准规定1)
线圈(镇流器,变压器)
外壳(电容器的,启动装置的,镇流器的,变换器的)
标有tc
不标有tc    tw


tc2)
50
导线绝缘    见表12.2和第12.4.2b)和12.4.2c)条
瓷灯座的接点以及灯座和启动器座的绝缘材料:
标有T的(B15和B22)3)
标有T的其他型式(ZB K74 003和GB 1312)
不标有T的其他型式
    B14、B15
    E26、E27、B22
    E39、E40
不标有T的荧光灯座和启动器座   
T1:165和T2:210
T

135
165
225
80
单独标有额定值的开关:
标有T
不标有T   
T
55
灯具的其他部件(按材料及用途)    见表12.2及第12.4.2b)条
安装表面:
普通可燃材料表面
不可燃材料表面   
90
不测定
打算频繁手工操作或接触的部件4)
金属部件
非金属部件   
70
85
打算手握住的部件
金属部件
非金属部件   
60
75
被聚光照射的物体(见第12.4.1j条)    90(试验面)
轨道(对于轨道安装的灯具)    按轨道制造厂的说明5)
电源插座安装式灯具和插头式镇流器/变压器
打算手握住的壳体部分
插头/插座的界面
其他部分   
75
70
85
1)对于标有采用特殊灯泡,或明显要求用特殊灯泡的灯具,允许按制造厂规定的高于此值的温度。
2)在装置制造厂标出的给定参考点上测定。
3)温度在相应灯泡的边缘测量。
4)不适用于仅在调节时偶尔接触的部件。例如聚光灯的部件。
5)轨道温度的测量条件,见GB/T 13961中的第11.1条。

表12.2用于灯具的普通材料在第12.4.2条的试验条件下的最高温度
材    料    最高温度,℃
导线的绝缘体(灯具的内、外接线及电源线):
用硅酮清漆浸渍的玻璃纤维
聚四氟乙烯(PTFE)
硅酮橡胶(不受压力)
硅酮橡胶(受压力)
普通聚氯乙烯(PVC)
耐热聚氯乙烯(PVC)
硅酸乙烯氯乙烯(EVA)   
2001)
250
200
170
902)
105
140
热塑性塑料: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
醋酸—丁酸纤维素(CAB)
聚甲基丙烯酸甲酸(丙烯)
聚苯乙烯
聚丙二醇酯
聚碳酸酯
聚氯乙烯(PVC)(不用作电气绝缘)
聚酰胺(尼龙)   
95
95
90
75
100
130
100
120
热固塑料:
充填无机物的苯酚甲醛树脂(PF)
充填纤维的苯酚甲树脂(PF)
尿醛树脂(UF)
密胺(三聚氰胺)
玻璃纤维加强的聚酯(GRP)   
165
140
90
100
130
其他材料:
用树酯粘结的纸/纤维品
硅酮橡胶(不用作电气绝缘)
橡胶(不用作电气绝缘)   
125
230
70
1)绝缘体的受力处,如受夹或弯曲时,此值降低15℃。
2)电缆标准通常对普通级的PVC电缆引用最高温度为70℃,然而90℃也可以,因为灯具在特定条件下测试的时间是相当短的,例如,灯具在防风罩内和高于灯具额定值供电电压的条件下试验,即使“正常工作”时间,相对说也是较短的。

12.5热试验(异常工作)
    在代表异常的工作条件下(不代表灯具有故障或使用不当),灯具的任何部件,灯具内的布线或安装面,都不得变为不安全。
    轨道安装的灯具不应使轨道过分发热。
    合格性用第12.5.1条所述的试验来检验。
12.5.1试验
    表12.3中所列各部件的温度按下述条件测量。
    a)使用中,若灯具可能处于下列1)、2)或3)条的异常条件,并且若这些异常条件会使灯具任何部件的温度高于正常工作时的温度(这些情况可能需要进行预试验)则应进行试验。
    若可能出现多种异常条件,则要选择对试验结果最不利的条件。
    该试验不适用于不可调节的固定式钨丝灯的灯具。下列第3)条的情况除外。
    1)并非因使用不当而可能引起的不安全工作位置。例如,使用小于30N的力,不小心将可调节的灯具弯曲到接近于安装面。
    2)并非因不合格产品或使用不当而可能引起的线路不安全。例如,在灯泡或启动器的使用终了时,出现的线路情况(见附录C)。
    3)在打算使用特殊灯泡的钨丝灯灯具中使用了普通照明(GLS)灯泡,而可能引起的不安全工作情况。例如:临时地用相同功率的GLS灯泡代替特殊灯泡。
    第2)条的试验仅适用于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灯具。
    灯具应在第12.4.1条中的a)、c)、e)、f)和h)规定的条件下试验,另外,还要遵循下列各条:
    b)试验电压应为:
    钨丝灯的灯具:按第12.4.1条中的d)规定。
    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灯具:额定电压的1.1倍。
    注:若一个灯具同时包含一只钨丝灯及一只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灯,应临时用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
    c)若灯具中某个部件(含灯泡)发生故障,灯具停止工作,则应更换该部件,然后继续试验。已进行过的试验不必重新进行,但在继续试验前,灯具应达到稳定。然而若出现危险情况,或者任何部件变成不能使用此类故障,被认为该灯具试验失败。
    若在试验过程中,灯具的保护装置(如一次性或可恢复型的热断路器或者电流断路器)工作,所达到的最高温度被作为最终温度。
    d)若灯具内装有电容器(直接与电源并联的电容器除外),尽管附录C中有要求,但如果自复性电容器两端的电压在试验条件下,可能超过其额定电压的1.25倍,或非自复性电容器可能超过其额定电压的1.3倍时,这个电容器应该短路。
    e)采用金属卤化物灯的灯具,按灯泡的技术要求可能引起镇流器或变压器的过热,按附录C中的第2b)条试验。
    不应超过表12.3中给出的数值。
12.5.2合格性
    在第12.5.1条试验中,灯具在额定环境温度ta下工作时,所有温度都不得超过表12.3中所给的相应值(仅对本条的a)放宽)。当试验罩的温度不等于ta时,在引用表中的极限值时应考虑到这个温度差。
    a)温度均不得超过表12.3所示数值的5℃以上。
    注:5℃的允许量已考虑到灯具温度测量时不可避免的变化。

表12.3在第12.5.2条试验条件下的最高温度
部    件    最高温度,℃
镇流器或变压器线圈1)    见表12.4和表12.5
电容器外壳:
若末标有tc
若标有tc   
60
tc+10
安装面:
受光源受照表面(可调节式灯具按第12.5.1a)中1条)
受光源加热表面(可移式灯具按GB 13036中4.12)   
175
175
普通可燃材料表面(有 标志的灯具)
不可燃烧材料表面(未标有 标志的灯具)    130
不测定
轨道(轨道安装的灯具)
电源插座安装式灯具和插头式镇流器/变压器打算手握住的外壳部分    按轨道制造厂的说明
75
1)除非镇流器上另有标明,采用表12.4或表12.5中S4.5这一列所规定的最大温度。

表12.4镇流器/变压器的线圈在110%额定电压时,在异常工作条件下的最高温度
   最高温度,℃
S常数    S4.5    S5    S6    S8    S11    S16
对tw=90
95
100    171
178
186    161
168
176    147
154
161    131
138
144    119
125
131    110
115
121
105
110
115    194
201
209    183
190
198    168
175
181    150
156
163    137
143
149    126
132
137
120
125
130    217
224
232    205
212
220    188
195
202    169
175
182    154
160
166    143
149
154
135
140    240
248    227
235    209
216    188
195    172
178    160
166
145
150    256
264    242
250

June.Zhao 发表于 2011-4-7 17:50

引用第10楼彭中委于2011-04-06 23:18发表的:
12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12.1  概要
    本章规定了使用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V的钨丝灯、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灯具的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的要求。阅读本章时应参照第。章和其他有关章。
12.2  光源和镇流器的选择
    本章试验用的光源应按附录B来选择。
.......

你在干什么?粘贴标准吗?

badatong 发表于 2011-4-7 19:32

最好概括出几个要点来,或者说注意事项,谢谢。

deliangtangyu 发表于 2011-12-27 17:23

呵呵,路过,学习下!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IEC60598的温升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