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木木 发表于 2011-2-13 10:22

综合考虑EN71 4.9和A10:突出物的评价应有两个条件:1,有稳定底部;2.有刺伤危险

xiezr 发表于 2011-2-15 08:55

突出物,但pass

powerlg 发表于 2011-2-21 15:43

个人意见不是危险突出物。参照6675-2003中A3.23定义,说到刺伤,此玩具不涉及。
它是突出物,只是从外形上判定的,而且属于功能性的。但不存在刺伤的危险。
如果我们假设它是危险突出物,那么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否要删除这个突出物,但基于其功能作用,这个办法不可行。接着考虑防护罩的问题,它本身表面是做过圆角处理的,你就是加防护罩,估计跟不加的效果是一样的。所以不用在做改动的。

弛天 发表于 2011-4-13 21:24

对于突出物的危害主要有几方面来评估
1.是否足够突出
2.是否足够坚硬
3.是否足够垂直
图片中的样品综合评估,是不判定为危险突出物的!

wuwang 发表于 2011-4-13 22:53

这个形状当然没有问题了,如果这样都有问题,很多东西都不要做了

tassx 发表于 2011-4-14 00:04

回帖不乏真知灼见!
W仅代表自己发表评论,顺便谢绝他人代表。
projection 针对的是 puncture (a small hole, especially in the skin, made by a sharp point) hazard.
for projection,“足够突出、坚硬与垂直”是构成 puncturehazard 的必要条件,plus “突出物面积足够小”才有 puncturehazard。是故,如果突出物面积不够小/尖,NA该条款;如该条款 rate 为 pass,则该突出物必经过某些处理,而非保持原样;如评为 fail ,则突出物没有保护或保护失效。

gzsu 发表于 2011-4-15 21:47

引用第15楼tassx于2011-04-14 00:04发表的:
回帖不乏真知灼见!
W仅代表自己发表评论,顺便谢绝他人代表。
projection 针对的是 puncture (a small hole, especially in the skin, made by a sharp point) hazard.
for projection,“足够突出、坚硬与垂直”是构成 puncturehazard 的必要条件,plus “突出物面积足够小”才有 puncturehazard。是故,如果突出物面积不够小/尖,NA该条款;如该条款 rate 为 pass,则该突出物必经过某些处理,而非保持原样;如评为 fail ,则突出物没有保护或保护失效。
to the point , all-encompassing unity

yeman 发表于 2011-4-22 07:58

截面積大於2.0mm,不算突出物。PASS。。。

naw3361 发表于 2011-5-21 15:18

不能靠估断的,最终以仪器判定为准。[/size]

飞虫 发表于 2011-5-26 20:58

不作为突出物
页: 1 [2] 3
查看完整版本: 突出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