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nw_007 发表于 2010-5-13 08:26

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

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
时间:2010-05-13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日前公布了对应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事宜。
  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标准GB 17465.1-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7465.2-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设备用互连耦合器》、GB 17465.4-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2部分:靠器具重量啮合的耦合器》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发布,并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施。自2010年6月1日起,上述新版标准对应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的规定,符合新版标准及与之配合使用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和进口。
  公告指出,2010年5月31日之前,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者GB 17465.1-1998、GB 17465.2-1998(以下简称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自2010年6月1日起,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对于已经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于新版标准发布后、并应在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接受实验室依据对应标准差异项目(见附件)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2011年9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对于2010年6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文公告栏查询。(国家认监委认证部)

wwnw_007 发表于 2010-5-25 08:22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5-24 

各相关认证企业:

    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标准GB17465.1-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7465.2-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设备用互连耦合器》、GB17465.4-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2部分:靠器具重量啮合的耦合器》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发布,并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2010年第13号公告《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http://www.cnca.gov.cn/cnca/zwxx/ggxx/253686.shtml)及《关于电线组件标准中引用GB 17465.1、GB 17465.2标准版本的决议》(http://www.cnca.gov.cn/cnca/rdht/qzxcprz/jszjz/TC07qjfj/257220.shtml)的要求,现将此次标准换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新版标准正式实施前,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者GB 17465.1-1998、GB 17465.2-1998(以下简称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若选择按照旧版标准申请认证,则应留有足够的时间以确保于新版标准正式实施前获得认证证书);自2010年6月1日起,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

    二、对于已经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于新版标准发布后、并应在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依据对应标准差异项目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将于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CQC将予以暂停;2011年9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注:电线组件中耦合器部分随机测试而获得的电线组件证书及互连电线组件证书中耦合器部分需按上述要求同时换版。

    联系部门:产品认证五部电器附件部

   http://www.cqc.com.cn/chinese/gkwj/rzbzxx/bzhbxx/webinfo/2010/05/1274231348150838.htm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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