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欧洲官方公报-EMC 协调法规(Directive 2004/108/EC )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Directive 2004/10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December 2004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89/336/EEC (1)(Publication of titles and references of harmonised standards under the Directive) 2007 9 25 的版本 請自行前往http://www.angui.org/bbs/read.php?tid-6794.html 于2004/108/EC之EMC新指令
经过6年的讨论,新的欧洲电磁兼容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12/15关于使成员国电磁兼容法律相似并废止89/336/EEC的2004/108/EC指令》(DIRECTIVE 2004/10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December 2004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89/336/EEC)已于2004年12月31日在“欧盟的官方期刊”(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发布,并于2005年1月20日开始生效。被取代的89/336/EEC指令将于2007年7月20日废止;不过符合89/336/EEC指令要求的设备可以销售到2009年7月20日。在2007年7月20日前,制造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两者中任选一个指令。
注:为便于描述,以下简称2004/108/EC 为“新指令”,“89/336/EEC”为 “老指令”,“欧盟的官方期刊”(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为“OJ”。
新指令完全被重新编写,以便更符合新指令的格式。新指令有不少重大变化,有些要求更严格了,有些要求却放松了。同老指令相比,新指令为每条都增加了标题。
新指令共分四章、十七条、七个附录。它们分别是: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主题内容和范围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设备的自由流动
第五条基本要求
第六条协调标准
第二章设备
第七条设备符合性评定程序
第八条CE 标识
第九条其它标识和信息
第十条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撤消、禁止或限制设备自由流动的决定
第十二条被通知机构
第三章固定成套设备
第十三条固定成套设备
第四章最终规定
第十四条废止
第十五条过渡期
第十六条转换
第十七条生效
附录
附录一第五条中所指的基本要求
附录二第七条涉及的符合性评定程序(内部生产控制)
附录三第七条所指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附录四技术文件和EC符合性声明
附录五第八条所指的CE标志
附录六评定被通知机构的判据
附录七相关表
有关定义和说明
老指令针对的对象是“apparatus”,而新指令针对的则是“equipment”。两者的中文意思几乎相同,都可以译作“设备”,但在新指令中两者有一点区别:equipment包括 apparatus(设备)和
fixed installations(成套设备),涵盖的设备范围更宽。由于对apparatus、 fixed installations的要求不同,故新指令将其分别列入第二章“apparatus”和第三章“fixed installation”。根据新指令的文本,equipment一词出现在第一章、附录1和附录6这些无须区分apparatus和fixed installations的章节内,apparatus一词用于第二章及与其相关的附录2~5中,而词组fixed installations仅在第三章和附录1中分别出现1~2次。考虑到fixed installations出现的次数少,且在描述它时都已明确用“成套设备”一词,尤其考虑到大家的习惯,本文在翻译apparatus和equipment时不加区别,均译作“设备”。
equipment、fixed installation是新增的定义,apparatus的定义也被做了修改。
fixed installation的定义为:几种类型设备、其它装置(devices)(适用时)经过装配、安装并在一个预先规定的地点永久使用的特定组合。其典型的例子为电力网、电话网。
新指令还增加了“safety purposes”术语,删除了老指令中的“Competent body”和“EC type-examination certificate”术语。
新指令适用的设备
新指令适用于第2条规定的设备,即equipment、apparatus和fixed installation。
新指令不适用的设备
1) 不会产生超过允许电磁骚扰电平的无线、电信设备和其它设备;按预期正常工作、虽然有电磁骚扰出现但没有出现工作性能降低的设备;
2) 1995/5/EC指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无线和电信终端设备及其符合性互认的1999/5/EC指令》(Directive 199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March 1999 on radio equipmen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and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their conformity )适用的设备;
3)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7/15的法规(EC)No 1592/2002所指的航空设备、部件和设备;
4) 在“ITU宪章和公约”(the Constitution and Convention of the ITU)框架内采纳的“无线规则”(Radio Regulation)意义内无线电业余爱好者使用的无线设备,除非设备是可购商品。由无线电爱好者装配的套件和由无线爱好者修改并使用的商业设备不认为是可购商品。
对第一段所指的设备,针对附录I中的基本要求,如果其它委员会指令全部或部分地提出了比新指令更明确的要求,则从那些指令实施开始,新指令将不再适用。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
设备产生的射频骚扰不会高于某个电平;超过此电平时,无线和通信设备或其它设备不能按预期工作。另外,设备对预期使用中将遇到的电磁骚扰有抗扰性。同老指令比较,新指令还增加了对固定成套设备的基本要求,即对零件的安装、安装过程的文件化和存档提出了要求。
协调标准(Harmonized standards)
“协调标准”指经过公认的欧洲标准化技术机构采用的技术详细说明。设备满足有关协调标准的要求后将被成员国认为符合新指令的基本要求。符合协调标准与否可以作为符合性评定的一个方法,但符合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也即还有其它的符合性评定方法。在OJ内,列出了所有的协调标准。由于标准的换版,期刊会不时地更新协调标准的版本。通常,新版协调标准推出后,相应的旧版协调标准并不会马上作废,而是两者共存一段时间,通常有好几年。如果成员国或委员会认为某协调标准没有完全满足附录1所描述的基本要求,则对有关协调标准的引用可能是:
1) 不引用;
2) 有限制地引用;
3) 在OJ维持对其的引用;
4) 从OJ中撤消对其的引用。
设备符合性评定程序
老指令中提供了3条设备符合性评定途径:用得最广的自我申明途径(也称标准途径)、技术结构文件(TCF)途径和EC型号核准证书途径,见图1。
图1原指令规定的三条符合性评定途径
新指令规定了两种符合性评定途径,差别在于制造商是否请下述的Notified Bodies(被通知机构)(以下简称NB)进入了符合性评定过程,见图2。
因此,符合性评定的途径被简化了,详见指令附录2和指令附录3。不管哪条途径,新指令都要求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表提供一份技术文件(其详细内容见附录4)以此作为符合基本要求的证据。技术文件可以由制造商自己拟订(见指令附录2),也可以委托给NB(见指令附录3)。
需要说明的是:老指令中的“能力机构(Competent Bodies)”已成为新指令中的NB,两者的职能是相同的(见老指令附录2和新指令附录4)。不要将新指令中的NB和老指令中的NB弄混,老指令中的NB在新指令中已没有对应的角色,因为无线发射设备已不属于新指令的范围了。在任何情况下,NB是否加入到符合性评定过程中完全由制造商决定,即使在协调标准没有完全应用于评定时也如此。
图2新指令规定的符合性评定途径
新指令第十二条为有关NB的内容:
1) 成员国应通知委员会本国内被指定为进行附录3所指任务的机构。成员国将依据附录4列出的判据来指定机构。
这样的通知应申明这些机构是否被指定成可以:为新指令中所包括的所有设备进行附录3所指的工作,和/或完成附录1中所指的基本要求或指定的范围被限制在一定的领域和/或设备种类上。
2) 符合相关协调标准规定的评定判据的机构应被认为:在这些协调标准所包括的范围内符合附录6中的判据。委员会将在OJ中公布这些标准。
3) 委员会将在OJ中列表公布NB。委员会将确保该表的内容都是经过更新的。
4) 如果一个成员国发现某NB不再满足附录4中列出的判据,它应通知委员会和其它成员国。委员会应从第三段中的表中撤消该机构的名称。
技术文件(Technical documentation)
对EMC指令而言,技术文件是新增内容,但技术文件的内容与老指令中的技术结构文件(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非常相似,之所以这么修改,是考虑到技术文件是新近发布的一些新方法指令中的一个要求。
新指令附录4 1)对技术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技术文件必须使设备满足基本要求的符合性可以得到评定。它必须包括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尤其是:
1) 设备的一般描述;
2) 如果全部或部分使用了协调标准,应提供符合协调标准的证据。
3) 如果没有使用协调标准或只使用了一部分,则提供为满足指令基本要求而采取的步骤描述和解释,包括附录2第一点提出的电磁兼容评定的描述、所作的设计计算结果、实施的检查、测试报告等;
4) 当按附录3程序实施时,NB的声明。
EC符合性声明(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新指令的EC符合性声明比老指令所要求的内容更多、更严格。新指令附录42)对技术文件进行了规定:
EC符合性声明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新指令的引用;
2) 按第九条(1)对设备的标识;
3) 制造商、它在欧盟内的授权代表(适用时)的名称和地址;
4) 声称的符合性根据注有时间的引用规范作出,保证设备的符合性符合新指令的规定;
5) 发布声明的时间;
6)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授权签字人的身份和签名。
新指令附录2规定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1) 制造商应根据相关的现象对设备进行电磁兼容评定,以便满足附录1第一点中的保护要求。如果所有相关协调标准都得到了正确应用,则认为完成了电磁兼容评定。
2) 电磁兼容评定应考虑所有预期的工作条件。如果设备有多种配置,则电磁兼容评定应在制造商规定的所有配置下进行以确保设备满足附录1第一条的保护要求。
3) 根据附录4的规定,制造商应编制技术文件用以作为设备符合新指令基本要求的证据。
4) 按管理机构的要求,从该设备最后生产的日子往后计算,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授权代表应至少保存技术文件10年。
5) 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应用EC符合性声明来证明设备符合所有相关基本要求。
6) 按管理机构的要求,从该设备最后生产的日子往后计算,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授权代表应至少保持EC符合性声明10年。
7) 如果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均未确定,则管理机构要求保持EC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的义务由将设备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人承担。
8) 制造商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产品的制造是根据第三点所指的技术文件和新指令的规定进行的。
9) 应根据附录4中的规定编制技术文件和EC符合性声明。
如果制造商或其授权的代表愿意,还可以按附录3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
新指令附录3规定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1) 本程序由附录2和以下内容组成;
2) 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应将技术文件提交给NB,由它进行评定。制造商或其代表应向NB规定基本要求中的哪些方面必须由NB评定;
3) NB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评定技术文件是否恰当地证明了指令中需要评定的要求得到满足。如果符合性得到了确认,NB将为制造商或其代表颁发证书。证书内容应限于NB针对基本要求已评定的那些方面;
4) 制造商把NB的证书加到技术文件里。
其它标识和信息
新指令第九条“其它标识和信息”为新增内容。考虑到简化产品的符合性评定程序时赋予了制造商更多的权利,为了避免风险,通过以下标识和信息,可以极大地方便欧盟对产品的管理,降低各种管理费用。新增的内容为:
1) 应用型号、批次、串号或其它信息来标识每个设备;
2) 每个设备都应附有制造商或其在欧盟授权代表或负责将设备投入到欧盟市场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3) 制造商应提供任何有关装配、安装、维护或使用的专门防范信息;
4) 对于在居住区不能确保符合保护要求的设备,应附有限制使用的醒目指示。合适时该要求也适用于设备的包装上;
5) 在随设备提供的使用说明中,应包含使设备按预期目的使用的信息。
固定成套设备
新指令中的第十三条“固定成套设备”属新增内容:
1) 已销售的并且可以被并入一个固定成套设备的设备,应满足新指令为设备列出的所有相关规定。
2) 但对于预期并入一个特定固定成套设备的设备,如果该设备不能在其它处购得,则第5、7、8和9条的规定则不是强制性的。此时,随附的文件将对该固定成套设备及其电磁兼容特性加以确定,指出将设备组合成固定成套设备需要预防的问题,以便不损害成套设备的符合性。此外,它还应包括第九条(1)和(2)所指的信息。
3) 当有迹象表明固定成套设备不符合要求,尤其是有人抱怨它产生了骚扰时,有关成员国的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得到固定成套设备的符合性证据,恰当时,开始评定。
4) 当不符合性得到了确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便使该固定成套设备满足附录1中第一点提出的保护要求。
5) 成员国应提出必需的规定以便确定负责固定成套设备符合相关基本要求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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