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部件警告语的添加
GB 6675 ,EN71 ,ISO8124 ,ASTM F963这几分标准,什么情况下要求添加小部件警告语(只针对3岁以上)
1. 接收之前有小部件。
2. 接受之前有可移去的部件,该部件为小部件。
3. 滥用测试之后产生小部件。
我有个同事跟我说,EN 71 滥用之后有小部件,要加警告语。我觉得不对,请教大伙。 遗憾你同事是正确的,滥用是判断小物件程序的部分。 我也认为你同事是对的. 在EN里面会做abuse,其它只看as received small part (no abuse test), the removable small part is means as received small part.
Age grade:EN -3+; others -3-6Y EN的small part 判定程序包含abuse
ASTM只看as received
说明一下:只是labeling时有这样的区别,其它情况具体分析 引用第0楼DOCTORO于2009-07-28 08:27发表的 小部件警告语的添加 :
GB 6675 ,EN71 ,ISO8124 ,ASTM F963
这几分标准,什么情况下要求添加小部件警告语(只针对3岁以上)
1. 接收之前有小部件。
2. 接受之前有可移去的部件,该部件为小部件。
3. 滥用测试之后产生小部件。
.......
小部件警告语:
主要是针对3岁以下的儿童,怕小孩误食;
分几种情况:
1.玩具本身含有小配件,例如组装类产品, 含有很多零部件,为了避免此类玩具被3岁以下的儿童误食,必须添加此类警告语; (即使已经有此玩具只适合3岁以上儿童玩耍标志,也必须添加 SMALL PARTS 警告语,因为此类玩具很容易被接触)
2. 玩具本身含有或者内部含有小部件结构,而且可能玩具经过滥用测试后(扭、拉、摔,咬等),容易产生小部件。为了避免小孩误食,必须添加 警告语;(即使已经有此玩具只适合3岁以上儿童玩耍标志,也必须添加 SMALL PARTS 警告语,因为此类玩具很容易被接触)
以上是个人对标准的理解 美国只对正常玩耍和产品本身含有小物件则需要标识<只适合3-6岁产品>
欧洲滥用前后都需要标识,且适合于3-14岁 先判断年龄组。
如果判定在3+以上使用就用警告语了。
如果判定为含有3-的。
那么警告语就无效了。
滥用前的小部件是可拆卸小部件,滥用后的是滥用产生的小部件,3+以上都要警告语的。 EN里也有这要求 根据标准要求
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是不允许出现小物体的,所以有没有警告语都不重要。
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如含有小物体或试验后出现小物体是需要警告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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