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拼西凑 发表于 2009-6-3 16:53

关于 EN71.1:2005+A8:2009 警告语

我现在有一个客户的样品已经出货到欧洲,警告语使用的是旧版的“Contains small part which
could be swallowed”,没有使用修订后的版本“Warning!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 Choking hazard”,请问能否通过欧洲海关?另外包装上的警告语的尺寸和粘贴位置有强制要求吗?

valley01 发表于 2009-6-3 17:17

还真没有碰到过这样的案例,看“Contains small part which
could be swallowed”,个人认为不可能过欧洲海关的!

tanger 发表于 2009-6-3 17:19

这个警告语太牛了

acltoy 发表于 2009-6-3 17:26

这个好像要经过输入国的判定,你那标示有无效果。
如果被判为无效标注,那就不行啦。

wwk1015 发表于 2009-6-3 17:49

需使用最新的“Warning!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 Choking hazard”,除非是检查不仔细没看到。要不肯定是有问题的.

hewei 发表于 2009-6-3 18:02

我觉得可以过海关,你毕竟只有几个样板而已,又不是大货,应该查不到,有点靠运气

hewei 发表于 2009-6-3 18:05

一般警告语要在主要的展示面,

muhong 发表于 2009-6-3 18:40

EN71-1 09版的才刚出,应该很多企业都还是按A6的来做的,这个警告语应该没有问题。毕竟它没有ASTM那么严格,不过作为长远和保险考虑,还是应该要求客户按ASTM那种格式来书写吧。我们一向都是这么做的。不failed它们,但是告诉客户应该要这样书写,而客户也是理解的,一般都会改过。

kevinjian 发表于 2009-6-3 19:46

現在肯定是可以過的,但是10月31日后就不行了

东拼西凑 发表于 2009-6-4 10:11

谢谢各位了,如果到10月31日产品还没有销售完,会不会被强制要求下架或召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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