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lee 发表于 2009-4-6 19:35

可拆卸型UL电源线的标示疑问

去年在UL验厂期间, UL检验员提出我司所使用的可拆卸型UL电源线的没有最低额定值标签,按照零部件UL817  Clause 67.3.1,不符合UL要求,因而开具VN.

在此要和各位师傅交流一下,针对可拆卸型UL电源线,是否可以只参考终端产品的UL,而不用考虑零部件要求。因为终端产品UL不需评估此点.
此要求是否有豁免条款,似乎很多电源线供应商并没有加此额定值标签.

因对电源线UL要求不熟,特此向各位同仁请教!

fasten 发表于 2009-4-6 21:26

看看你的Procedure里的Sec. Gen.或具体的章节有说明的,他开VN也离不开这个Procedure。

cwlee 发表于 2009-4-6 22:15

可以肯定产品Procedure里的Sec. Gen没有如此要求,检验员所依据的要求为零部件的UL来作判断,VN内也有明示,单看标准似乎又合情理,有就此问题与ITS做过沟通,答复是只要在申请整机认证时没如此要求,就可以认为此产品是合乎要求的,电源线没需再加此标贴。

cwlee 发表于 2009-4-8 01:21

没有同仁碰到过此类问题么?

cpcamy 发表于 2009-6-24 17:25

这个问题比较麻烦,是因为厂检员要求的并非不合理,但给你做的又是成品的评估,不过一般电源线的厂家都是有这个LABEL的,会固定在电源线上,也就是说:成品有成品的LABEL,电源线有电源线的LA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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