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p0803 发表于 2009-3-17 21:13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照度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3.1.4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3.1.5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第3.2.1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表3.2.1 视觉作业特性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mm)视觉作业分类亮度对比照度范围(Lx) 混合照明一般照明等级 特别精细作业d≤0.15Ⅰ甲小150020003000--- 乙大100015002000--- 很精细作业0.15<d≤0.3Ⅱ甲小750100015000200300500 乙大5007501000150200300 精细作业0.3<d≤0.6Ⅲ甲小5007501000150200300 乙大300500750100150200 一般精细作业0.6<d≤1.0Ⅳ甲小300500750100150200 乙大20030050075100150 一般作业1.0<d≤2.0Ⅴ--1502003005075100 较粗糙作业2.0<d≤5.0Ⅵ----- 粗糙作业d>5.0Ⅶ----- 一般观察生产过程-Ⅷ----- 大件贮存-Ⅸ----- 有自行发光材料的车间-Ⅹ-----305075
  第3.2.2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

  第3.2.3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

  第3.2.4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3.2.5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3.2.6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3.2.7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

  第3.2.8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维护系数值                    表3.2.8 环境污染特征类    别照明器擦洗次数(次燉年)维护系数清  洁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20.8一  般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20.7污染严重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30.6室  外道路和广场20.7       第四章 光源

  第4.0.1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4.0.2条 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4.0.3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4.0.4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4.0.5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表4.0.5 混光光源光通量比(%)一般显色指数(Ra)色彩辨别效果DDG+NGX
DDG+NG40~60
60~80≥80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KNG+NG
DDG+NG
KNG+NGX
GGY+NGX
ZJD+NGX50~80
30~60
40~60
30~40
40~6060~70
60~80
70~80
60~70
70~80除部分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GGY+NG
KNG+NG
GGY+NGX
ZJD+NG40~60
30~50
40~60
30~4040~0
40~60
40~60
40~50除个别颜色为“可以”外,其它颜色为“中等”
  注:①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中显色性高压钠灯;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

    ②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

    ③辨别效果顺序:良好—中等—可以。       第五章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第5.0.1条 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5.0.2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

  第5.0.3条 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 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

  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

  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0.4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5.0.5条 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                                                 第六章 照明质量

  第一节 眩光限制

  第6.1.1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表6.1.1 质量等级眩光程度作业或活动的类型A无眩光很严格的视觉作业B刚刚感到的眩光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C轻度眩光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D不舒适眩光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E一定的眩光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
  第6.1.2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

  第6.1.3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6.1.3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

  灯具最小遮光角                   表6.1.3 灯具出光口的平均亮度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光源类型A、B、CD、EL≤2020°10°管状荧光灯20<L≤50025°15°涂荧光粉或漫射光玻璃的高强气体放电灯L>50030°20°透明玻壳的高强气体放电灯、透明玻璃白炽灯
  注:# 线状的灯从端向看遮光角为0°。

  第6.1.4条 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工业企业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       表6.1.4 光源种类灯具型式灯具遮光角光源功率(W)最低悬挂高度(m)白炽灯有反射罩10°~30°≤1002.5150~2003.0300~5003.5乳白玻璃漫射罩-≤1002.0150~2002.5300~5003.0荧光灯无反射罩-≤402.0>403.0有反射罩-≤402.0>402.0荧光高压汞灯有反射罩10°~30°<1253.5125~2505.0≥4006.0有反射罩带格栅>30°<1253.0125~2504.0≥4005.0金属卤化物灯、高
压钠灯、混光光源有反射罩10°~30°<1504.5150~2505.5250~4006.5>4007.5有反射罩带格栅>30<1504.0150~2504.5250~4005.5>4006.5
  第6.1.5条 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措施:

  一、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射区域;

  二、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的表面为无光泽的表面;

  四、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       第二节 光源颜色

  第6.2.1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6.2.1确定。

  光源的色表类别                 表6.2.1 以表类别色表特征相关色温(K)适用场所举例Ⅰ暖<3300车间局部照明、工厂辅助生活设施等Ⅱ中间3300~5300除要求使用冷色、暖色以外的各类车间Ⅲ冷>5300高照度水平、热加工车间等
  第6.2.2条 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宜按表6.2.2确定。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                  表6.2.2 显色类别一般显色指数范围适用场所举例ⅠARa≥90颜色匹配、颜色检验等B90>Ra≥80印刷、食品分检、油漆等Ⅱ80>Ra≥60机电装配、表面处理、控制室等Ⅲ60>Ra≥40机械加工、热处理、铸造等Ⅳ40>Ra≥20仓库、大件金属库等
  第6.2.3条 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500Lx及以下,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其提高值为表3.2.1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6.2.3中的相对照度系数值。

  相对照度系数值            表6.2.3 http://www.chinametro.net/CMNMWebEditor/UploadFile/200461014411365.GIF300≤E≤500E<30080>Ra≥601.201.2560>Ra≥401.301.40
  第6.2.4条 当采用混光照明时,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均匀的色斑。       第三节 照度均匀度

  第6.3.1条 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7。

  第6.3.2条 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1/5。

  第6.4.1条 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6.4.1确定。

  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                   表6.4.1 表面名称反射比顶栅0.70~0.80墙面0.50~0.70地面0.20~0.40设备0.25~0.45       第七章 照明供电

  第7.0.1条 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一、一般工作场所为95%;

  二、露天工作场所、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于满足95%时,可降到90%;

  三、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12~42V的照明为90%。

  第7.0.2条 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2.2m及以下,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24V。

  一、特别潮湿的场所;

  二、高温场所;

  三、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

  四、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

  第7.0.3条 在工作场所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锅炉、金属容器内等,使用的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7.0.4条 在42V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行灯的电源,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第7.0.5条 为减小冲击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照明的影响,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照明负荷,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

  二、当冲击性负荷和照明负荷共用变压器供电时,照明负荷宜用专线供电。

  第7.0.6条 建筑物照明电源线路的进户处,应装设带有保护装置的总开关。

  第7.0.7条 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30A时,可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供电。

  第7.0.8条 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25个,但花灯、彩灯、多管荧光灯除外。插座宜单独设置分支回路。

  第7.0.9条 对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30A,并应按启动及再启动特性,选择保护电器和验算线路的电压损失值。

  第7.0.10条 对气体放电灯供电的三相四线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电流选择。

  第7.0.11条 应急照明的电源,应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不同用途的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不同的切换时间和连续供电时间。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宜按下列之一选用: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蓄电池;

  三、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馈电线路;

  四、应急照明灯自带直流逆变器;

  五、当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六、仅装有一台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自变电所的低压屏上(或母线上)分开。当建筑物内未设变压器时,则在建筑物电源线进户处与正常照明回路分开,并不得与正常照明共用一个总开关。

  注: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供电方式,应按上述一至四项之一选用。

  第7.0.12条 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应急照明不作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宜自动投入。

  第7.0.13条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其同一或不同一灯具的相邻灯管(灯泡)宜分别接在不同相位的线路上。

  第7.0.14条 厂区道路照明除回路应有保护装置外,每个灯具宜有单独保护装置。

  第7.0.15条 对气体放电灯宜采用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装有单独补偿电容的灯具应装设保护装置,其值应按改善功率因数后的电流进行整定。

nvcsh 发表于 2009-3-18 11:48

谢谢,学习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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