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IEC 60335-1 里的7.1条款
根据IEC 60335-1 里的7.1条款,是否铭牌上有了生产商或责任承销商的LOGO,可以不标上生产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和地址?是的,如果铭牌上有了生产商或承销商LOGO的话,可以不标生产商或承销商名称。地址本来就是不用标的。
另外要注意,如果LOGO不是证书持有人自己的,那么需要LOGO的持有人提供商标授权声明。 铭牌上可以不标生产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但说明书上得标.标准上没要求, 但各地的相关规定有的. TC04的讨论结果:
7.1器具应有含下述内容的标志:
------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识;
是不是铭牌上有商标或识别标识,就可以不用出现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
结论:产品铭牌上必须有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
同意:其它实验室。
不同意:北京出入境、广州出入境、赛宝实验室、深圳电子、成都质检所、立德、北家所、宁波质监所。 引用第3楼ajay于2009-03-10 12:48发表的:
TC04的讨论结果:
7.1器具应有含下述内容的标志:
------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识;
是不是铭牌上有商标或识别标识,就可以不用出现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
.......
可否给出i此说法的依据?
根据标准的条款来处理-可以只标识商标,怎么这些实验室不同意?--依据 标制造商的名称是中国的规定。涉及到中国的质量法要求。这个版块开办的时候有相关的帖子。 谢谢楼上各位的回答 不知各位平时所接触的实验室是怎么样要求的? 做GS认证时,如果证书持有人为A,生产厂为B,那么只能标A,不能标生产厂B. 你说的标准是EN60335的要求,
北京出入境、广州出入境、赛宝实验室、深圳电子、成都质检所、立德、北家所、宁波质监所行等的依据却是GB4706
标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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