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伊利诺斯州批准铅含量标注法
美国伊利诺斯州批准铅含量标注法2008年12月23日,美国伊利诺斯州州长签署SB 2860法案,使其成为第095-1019号公共法。该法对现行的《铅毒害防预法》和《加汞产品禁令》进行了修改。
《铅毒害防预法》
从2010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任何零部件总铅含量超过0.004% (40ppm)(目前的限值为0.06%)的某些儿童产品,除非该产品附有警示,标明产品中至少有一个零部件含铅量超标。
警示语应显示在儿童产品本身上,或在产品直接容器的标签上。产品应符合根据美国《联邦有害物质法》的16 CFR 1500.121要求。
警告:含铅
如吞食或咀嚼可能造成伤害
可能产生含铅尘埃
《加汞产品禁令》
从2009年1月1日起,任何人在伊利诺斯州销售含汞的化妆品、化妆用具或香水属违法行为。此类产品的制造商必须告知产品中汞含量水平,否则将构成商业犯罪,可能受到罚款。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