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M F963固体燃烧测试
ASTM F963固体燃烧测试 16 CFR 1500.44,我们的产品是顶帽子,如图,http://image.baidu.com/i?ct=503316480&z=0&tn=baiduimagedetail&word=%C0%F1%C3%B1&in=32180&cl=2&cm=1&sc=0&lm=-1&pn=13&rn=1&di=2315458080&ln=2000
有包边,包边是阻燃布料,测试时不易燃烧.
1)选择边沿燃烧,自熄---布料时阻燃布料,结论合格
是否可以选择除边沿以外的其它部分点燃?
2)将布料拆调,火焰是沿帽周边燃烧,向上蔓延的速度慢,燃烧的长度是否记为边缘烧掉的距离?拆调布料是否合理?
谢谢 一般情况下都是选择边缘燃烧. 要看主轴
这个产品的主轴应该是帽沿,所以是合格的啊,
它人燃烧距离是计沿主轴方向上的投影长度 选择第一种方法。
如果按第二种的话那么很多种产品都不能通过了。 ASTM F963
A4 玩具易燃性测试程序
A4.1 目的
A4.1.1 本附录按照16 CFR 1500.44 的要求为易燃性试验制定规程和基本准则。
A4.2 定义
A4.2.1 主轴线—一条穿越产品的最大长度把产品上相距最远的部分或端点连接起来的直线。
一个产品可以有一条以上的主轴线(见图A4.1),但它们的长度必须相等。
A4.2.2 软玩具—任何填充的或毛绒玩具,包括软动物或玩具或玩具娃娃,可以是其它玩具的
配件或部件。
A4.2.3 固体—由刚性的、易弯曲的或柔软的固体组成的玩具或玩具部分。
A4.3 例外
A4.3.1 细绳、纸张、包装材料和兵乓球。
A4.3.2 主要尺寸为1in.(25mm)或以下的可接触部件。
A4.3.3 非填充的纺织品和可移取的非填充玩具服装应当独*立测试,并应符合16 CFR 1610 的
要求。玩具服装如作为玩具的一部分出售而不供移取,应作为主轴线的一部分进行测试。
A4.4 试样的制备
A4.4.1 在对刚性或柔软固体和柔软玩具进行测试时最好至少使用四个试样。然而,如果不能
取得至少使用四个试样,可基于一个样品做出初步的判定。
A4.4.2 试样应当同供给顾客的一样是装配好的产品。玩具如要求由成人组装,应当在全部组
装完成后进行测试。所有供永久附在玩具上的衣服和配件应当按制造商的原意附在试样上。
A4.4.3 产品如有可移取的衣服,应将衣服取下并独*立测试(参见A4.3.3)。
A4.5 程序
A4.5.1 把制备好的试样放在无风且每次测试后可以通风和清理的地方。试样在测试时的温度
应在68-86℉􀀉􀀓􀀑􀀎􀀔􀀑℃􀀊之间,相对湿度应为􀀓􀀑􀀎􀀘􀀑􀀆。􀀁
A4.5.2 每次测试开始前,试验装置应当调整到清洁状态。
A4.5.3 测量试样尺寸,用试样装置(见图A4.2)或相当设备,将试样架起,使其主轴线位于水
平位置。沿主轴线放置一把刻度尺就可以测量燃烧长度。
A4.5.3.1 试样的点火方向和位置—确定试样方向时,要支撑整个主轴线以避免下垂,确保上述
支撑装置不会严重地阻碍火苗的蔓延。也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对于有长发的试样,可能必须在
几个钉子间加细金属丝(24AWG 或以上)以对毛发提供充分支撑使其平直。只有长发超过肩膀
的毛发才需要加以支撑。
注:A4.1—CPSC 中不对毛发进行单独测试,而是把它作为玩具地一个普通部分进行测试。可
以将玩具面部朝下测试,使头发在玩具顶部保持水平;也可以将玩具背部朝下测试,使头发在
玩具下方。垂直悬挂的毛发不用于计算燃烧速度。
A4.5.3.1.1 如果样品太大以至不可能对整个长度加以支撑必须把试样放在测试装置可以支撑
其主轴线端部的位置。
A4.5.3.1.2 应在主轴线的一端将一个或以上的试样点着,并且,如果可能,应在主轴线相反的
一端将一个或以上的试样点着。应当将试样放在凭经验判断为最容易燃烧的位置。
A4.5.4 手持一支直径至少为1in.(25mm)的燃烧着的石蜡烛,火焰高度至少为⅝in.(16mm),用
内圆锥体火焰顶端与试样主轴线一端的表面接触5 秒钟。蜡烛与试样保持5 秒钟或直到试样起
火。如果试样融化而离开火焰,将蜡烛往前移,使其与试样接触达到5 秒钟或直到试样起火。
如果试样立即燃烧,拿稳蜡烛和让火焰蔓延开。
A4.5.4.1 根据需要,修剪蜡烛和烛芯,火焰高度保持在⅝in.-1 in .(16-25mm)。
A4.5. 5 移开蜡烛。用秒表测量燃烧时间。不要让自行燃烧的火焰的测试时间超过60 秒。
A4.5.6 如果有必要,在60 秒中后CO2 或类似的非破坏性灭火器灭火。熟练地用水灭火也是可
接受的办法。
注:A4.2—灭火使必须注意不能影响燃烧长度测量的准确性。
A4.5.7 沿着试样主轴线测量被烧部分的长度,并计算燃烧速度。
A4.5.8 不起火的产品被认为合格。对这些试样不用计算燃烧速度。对于在60 秒内自行熄灭的
产品,计算燃烧速度时应当用实际燃烧时间作为分母。例如:起火的产品在20 秒内烧毁3
in(76mm).并且自行熄灭。燃烧速度这样计算:
3 in/20s=0.15in./s (A4.1)
A4.5.8.1 对于自行熄灭的产品的燃烧速度的计算应小心处理。避免引入测量误差,因为当燃烧
长度短时,小的测量误差也会对最终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
注:A4.3—对在测试过程中燃烧速度大于0.10in./s,而又始终自行熄灭的产品,CPSC 不会采
取强制性措施。然而,如果这样的燃烧速度会导致产品造成实质性人体伤害或实质性疾病,
CPSC 保留采取行动权。
A4.5.8.1.1 如果产品不自行熄灭,应让火焰继续燃烧60 秒。用火焰在整个60 秒内蔓延的实际
长度计算燃烧速度。例如: 产品起火并子60 秒内烧毁9in .(229mm),燃烧速度这样计算:
9in/60s=0.15in./s(易燃固体) (A4.2)
注:A4.4—在测试过程中,不能过早熄灭火焰以免影响眼梢速度。例如:一只填充玩具兔子的
一只耳朵顶端起火,当火焰蔓延到耳朵根部时熄灭了,如果耳朵材料的燃烧速度比产品的其余
部分快,这回夸大了燃烧速度。
A4.6 要求
A4.6.1 如果玩具起火并沿主轴线自行燃烧的速度超过0.10in./s(2.5 mm /s),上述玩具被认为是
易燃固体。
A4.6.2 接受准则:
A4.6.2.1 在可能的情况下,样品数=4。
A4.6.2.2 不起火的试样不计算燃烧速度。
A4.6.2.3 计算燃烧速度,至两位有效数字(使用常规的四舍五入法,也就是:将5 或5 以上的
数字进一位,精确到百分之一位。)
A4.6.2.4 将燃烧速度用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十分之一位(也就是:将0.15 进到0.2)。
A4.6.2.5 可接受的水平为沿着主轴的最大燃烧速度=0.10in./s(2.5 mm /s)。
A4.6.2.6 对制造商的补充导则—制造商应根据至少4 个试样来确定一个产品的性能。这为发现
产品中不符合要求的各种情况提供合理的机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如果所有试样的燃烧速度都小于 0.10in./s(2.5 mm /s),则接受。
(2) 如果所有试样的燃烧速度都大于 0.10in./s(2.5 mm /s),但小于0.15in./s(3.75 mm /s),则
接受,但考虑进一步研究如何改进性能的措施。
(3) 如果其中一个试样的燃烧速度为 0.15in./s(3.75 mm /s)或以上,则不接受。用另外的四
个试样再重复进行测试(只能重复一次)。
(4) 如果一个以上的试样的燃烧速度为 0.15in./s(3.75 mm /s)或以上,则不接受。
注:A4.5—CPSC 根据每一个单独试样的燃烧速度决定产品是否为易燃固体。然后CPSC 确定在任何习惯的或合
理可预见的使用过程中或之后,产品是否可引起实质性的疾病。CPSC 不反对其它实验室将结果四舍五入到
0.1in./s。CPSC 的做法是将燃烧速度计算到小数后第二位,对于燃烧速度大于0.1in./s 但小于0.15in./s 的产品,不
会采取强制性措施。然而,如果这种燃烧速度会使产品引起实质性的人体伤害或实质性疾病,CPSC 保留采取行
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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