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_830919 发表于 2008-10-29 21:37

EN 61347-2-13疑团

LED作业灯,用电池供电,可由充电器以及车充对电池进行充电,内部有充电电路,像这种产品需不需要做
EN 61347-2-13?
标准中有提到,如果在供应电源以及LED模块之前且为其提供额定电压或电流的插入单元即为controlgear,能不能将充电电路以及电池看作这部分的单元,而供应电源为充电器呢?
如果不是,谁能举倒d.c.供应的controlgear?
像这种产品出口欧盟是否需要做LVD呢?充电器已有单独认证?
谢谢解答!

king_830919 发表于 2008-10-29 21:38

请举例d.c. supplied electronic controlgear

sfw1984 发表于 2008-10-29 23:05

要做,如果是有电池的部分要做认证,如果没有电池的部分可以不用做,具体要看您客户的要求

angmingyong 发表于 2008-10-30 09:35

仔细想下,还真不知道了

sunny.yan 发表于 2008-11-19 17:16

如果供电电池电压在LVD指令范围内,我认为需要做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08-11-19 17:27

需要

ljh809809 发表于 2008-11-25 15:59

引用第4楼sunny.yan于2008-11-19 17:16发表的:
如果供电电池电压在LVD指令范围内,我认为需要做


电池电压不在LVD指令范围内,也要做啊。

hiker 发表于 2009-8-7 13:11

为什么不在LVD的电压范围内业要做啊!你也发LVD证书吗?这个不是相互矛盾了吗?请指教,谢谢!!

eason1983 发表于 2009-8-11 17:06

如果没有电池的部分可以不用做,LVD也要做啊。

jzg19770826 发表于 2010-5-2 10:37

I do not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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