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61347-2-13疑团
LED作业灯,用电池供电,可由充电器以及车充对电池进行充电,内部有充电电路,像这种产品需不需要做EN 61347-2-13?
标准中有提到,如果在供应电源以及LED模块之前且为其提供额定电压或电流的插入单元即为controlgear,能不能将充电电路以及电池看作这部分的单元,而供应电源为充电器呢?
如果不是,谁能举倒d.c.供应的controlgear?
像这种产品出口欧盟是否需要做LVD呢?充电器已有单独认证?
谢谢解答! 请举例d.c. supplied electronic controlgear 要做,如果是有电池的部分要做认证,如果没有电池的部分可以不用做,具体要看您客户的要求 仔细想下,还真不知道了 如果供电电池电压在LVD指令范围内,我认为需要做 需要 引用第4楼sunny.yan于2008-11-19 17:16发表的:
如果供电电池电压在LVD指令范围内,我认为需要做
电池电压不在LVD指令范围内,也要做啊。 为什么不在LVD的电压范围内业要做啊!你也发LVD证书吗?这个不是相互矛盾了吗?请指教,谢谢!! 如果没有电池的部分可以不用做,LVD也要做啊。 I do not know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