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wn21 发表于 2008-9-1 16:29

玩具类企业如何应对欧盟REACH法规

      我国出口欧盟的玩具类产品大致包括木制玩具、PU玩具、电动玩具、填充玩具、毛绒玩具、智力玩具、童车、遥控船模、模型和拼图等数十种产品。在REACH法规中,玩具大体可分为四种类型:(1)不含有意释放物质的“物品”,例如普通玩具汽车等;(2)含有意释放物质的“物品”,例如有香味的拼图等;(3)“特殊容器当中的物质/配制品”,例如泡泡枪等;(4)“物质/配制品”,例如水彩颜料等。不同类型的玩具产品在REACH中的责任也不相同,所以玩具类企业REACH应对的首要步骤就是对照REACH法规和相关的指南文件,分析自己产品在REACH中的类型,和需要履行的责任(对其中比较难以鉴别的产品,可以寻求专业代理机构的帮助)。

    以下论述,将特别以“有香味的泡泡枪”为案例进行分析。此分析基于中国检验检疫REACH解决中心与玩具类企业合作案例分析所得。

    “有香味的泡泡枪”在REACH法规中的定义属于“特殊容器当中的物质/配制品”的范畴,且包含“有意释放的物质”。即泡泡枪本身属于“特殊的容器”,属于“物品”的范畴,而里面的泡泡液属于“配制品”的范畴,泡泡枪中含的香味物质属于“有意释放的物质”。“有香味的泡泡枪”在REACH中的责任为:(1)泡泡枪本身可能需要履行的责任有通报和限制;(2)泡泡液可能需要履行的责任有(预)注册、授权和限制;(3)泡泡枪中含的香味物质可能需要履行的责任有(预)注册、授权和限制。根据REACH法规,我国的玩具类企业需要指定一家专业可靠中立的“唯一代表”来履行欧盟REACH法规中的相关责任。

    有香味的泡泡枪企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的一般步骤如下:

    1.罗列企业对欧盟贸易产品有香味的泡泡枪的型号和数量;

    2.分析泡泡液和香味物质中的物质成分;

    3.根据REACH法规中其他的豁免条款,看泡泡液和香味物质是否属于豁免注册的范畴(REACH附件IV、V中的物质)。列出所有需要注册物质的清单。

    4.根据REACH法规注册指南(电子版可从中国检验检疫REACH解决中心网站www.reach.gov.cn上下载)和物质在化妆品成品中的含量计算出企业出口欧盟物质的吨位(对其中比较难以鉴别的产品,可以寻求专业代理机构的帮助);

    5.列出所有出口欧盟大于等于1吨/年的需注册的物质清单;

    6.收集需履行REACH法规义务物质的信息(物质的名称,CAS号码等);

    7.寻找联系专业可靠的“唯一代表”,进行物质的REACH(预)注册;

    8.对泡泡枪本身,需要详细了解泡泡枪的化学成分。比如向颜料的供应商索要颜料的物质成分信息,向塑料的供应商索要塑料的物质成分信息等。列出自己产品的材料/部件清单(BOM)和材料/部件内成分清单(BOS),以确保泡泡枪本身不含“高关注度物质”和“限制物质”。

    鉴于玩具类成品产品自身的特殊性,在应对欧盟REACH法规过程中有些事宜特别值得企业注意。

    首先是需注册物质的分析。在玩具类产品中,存在很多的物质成分,有些物质是玩具的组成部分,有些是有意释放物质,还有些是单独的物质/配制品。按照REACH法规,这个物质的责任需要具体分析。在需注册物质分析中,玩具类企业最需要做的是与其原料供应商的沟通。因为,玩具中的很多物质都是采购于其他企业,只有沟通比较充分(物质的纯度、简单制备方法等),玩具类企业才能对物质在REACH法规下的责任进行更明确的判定。这是成品(物品)类企业REACH应对的一个普遍的难点。另外,玩具类企业也可以要求其需注册物质的供应商就其物质直接指定“唯一代表”进行REACH注册。

    其次,关于限制条款的适用。在REACH法规中,限制条款在2009年6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现在欧盟存在的76/769/EEC指令、化妆品指令、玩具指令、RoHS指令和WEEE指令已经就相关产品中危险化学物质的含量做出了明确的限制,例如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料所含的3类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及BBP)浓度不得超过0.1%等。玩具类企业在应对REACH法规的同时,也需要同时符合欧盟其他法规指令的要求,以使自己的产品完全符合欧盟法规的要求。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kerrywhg 发表于 2008-9-2 11:38

樓主對REACH是否有研究?
對於非有意釋放物質的物品是否不在REACH的范圍內?

town21 发表于 2008-9-2 13:23

我对REACH法规只是略懂而已。
      REACH法规对化学品所采取的控制方式可分为:注册(包括登记、通报和信息传递)、数据共享、评估、许可和限制等方面。
    注册——分为登记、通报和信息传递三种形式。登记是对化学品物质、配制品及含有有意释放物质的商品(物品)而言。它是指对现有广泛使用的和新发明的化学品(包括部分可分离的中间体),不管它是独*立存在的或是出现在配制品中的,或是商品中属于有意释放的,只要其年产量达到或超过1吨,其生产商或进口商均需向欧洲化学品管理部门提交该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并交纳注册登记费用。同时由于需要登记的化学品物质数量庞大,将视其产量的大小,采取分阶段注册登记的方式实施。通报和信息传递则是针对“非含有有意释放物质”的商品(物品)而言。当这一类商品(物品)出现了高关注度危害性化学品物质,且年产量达到或超过1吨、高关注度危害性物质的重量比超过0.1%,就必须履行向消费者通报和进行信息传递职责。

wxm830919 发表于 2009-3-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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