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84/EC实施前销售到市场的产品需要召回否?
2005/84/EC 由2007年1月16日实施,我司有PVC玩具是2006年流通在欧盟市场的,并且2006年被检测出增塑剂超标,现有人就此检测报告提出我司赔偿?不知合理否?我司需要赔偿?还有若还有产品在欧盟客户手上(销售商),我司是否应发召回函。请问有遇到此类情况的吗?您是怎样处理的?
谢谢! 标准和法规都有个溯及力的问题,绝大多数的溯及力以标准或法规生效的时间为限!!!通俗的说就是"前罪可免,后罪难饶"!!
所以出口的玩具对供应商或生产商来说,仅仅负使产品符合当时所适用的标准的要求,对于未来的新的法规要求没有义务符合,除非对于此新的法规在正式生效前已经在合同中列明需要符合,或此新的法规在正式生效前已经明确指出其具有向前的溯及力!!
关键在于增塑剂超标是哪项超标,据我所知一共有16项,而且有部分是在2006年以前已经作了要求,只不过没有那么严格而已!!
所以他们要求赔偿是不合理的!!!
若还有产品在欧盟客户手上(销售商),你们没有义务要召回,所有的责任均由销售商或该国的进口商负责!!因为你们的合同已经完结,除非你们有提供终生三包服务!!
遇到此类情况,你们可以发函要求提供证据,然后寻找他们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存在问题,如果不清楚可以向知名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 如是在2007年1月前进入欧盟的,不应做赔偿。但是为了避免市场监管查出上欧洲消费品预警系统(RAPEX),还是要和进口商好好沟通,尽量避免不要在市场上销售了。因为去年1年在RAPEX上要求撤回的产品很多都是因为不符合2005/84/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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