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1598 Clause 10.4.4 安装孔问题
10.4.4 Luminaire mounting holes may be any shape. A maximum of four open holes shall be permittedwithin the area directly below the outlet box opening in accordance with Figure 10.4.1. The maximum area
of each hole shall be 2.6 cm2 (0.41 in2). Two additional holes shall be permitted for each 610 mm (24 in)
of luminaire length in excess of 1270 mm (50 in).
我这里有两种理解,不知哪种是正确的:
1. 在Canopy上只能有4个安装孔,且每个孔的面积要不大于2.6 cm2 ,除非灯的长度大于1270 mm 才能另外多加两个孔.
2. 出线盒在Canopy上5度角的投影面积上只能有4个安装孔,且每个孔的面积要不大于2.6 cm2 ,除非灯的长度大于1270 mm 才能另外多加两个孔. 10.4.4中描述如下:
灯具安装孔可以是任何形状的,最多的4个开孔应允许位于图10。41所示的输出接线盒开口在正下方的投影区域内,每个孔的最大面积应为2.6cm(0.41im2)。长度不超过1270mm(50im)的灯具在每隔610mm(24im)尺寸处应附加两个孔。 最好有图表说明就好 引用第1楼chaotao于2008-06-21 14:04发表的:
10.4.4中描述如下:
灯具安装孔可以是任何形状的,最多的4个开孔应允许位于图10。41所示的输出接线盒开口在正下方的投影区域内,每个孔的最大面积应为2.6cm(0.41im2)。长度不超过1270mm(50im)的灯具在每隔610mm(24im)尺寸处应附加两个孔。
基本同意,最后一句有异议,我觉得应该是指长度超过1270的可以不止4个孔,每超出24in 可以多两个孔。 如果投影区已有四个孔了,那在投影之外可不可以再开孔呢?但长度又没有超过1270mm。 这是UL1598-2006中的相关说明: 这标准我也有,字面意思也看得懂,但就觉得理解不了。前面意思是在投影区充许开四个2.6 cm2以下的孔,后面意思是长度超过1270mm,610mm可多加两个孔,但就是没有说明在投影区外,长度又没有1270mm可不可以加孔。 或者,在投影区有两个孔,在投影区外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孔可不可以呢? “但就是没有说明在投影区外,长度又没有1270mm可不可以加孔”
-可以
“在投影区有两个孔,在投影区外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孔可不可以呢”
-可以
要求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带电区域开孔导致触电危险。投影区外(就是天花)开孔当然是可以接受的。 5楼的有没有详细的,清楚的. 引用第7楼wxjim于2008-06-22 12:38发表的:
“但就是没有说明在投影区外,长度又没有1270mm可不可以加孔”
-可以
“在投影区有两个孔,在投影区外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孔可不可以呢”
-可以
要求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带电区域开孔导致触电危险。投影区外(就是天花)开孔当然是可以接受的。
.......
但标准Clause 10.4.4最后一句却是说:当灯具长度超过1270mm时才允许每610mm另加两个孔呀,怎么再投影区外又可以加呢?好象有点矛盾。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