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浪涌的疑惑
我们的电源是多磨难啊。好不容易传导整改过了。浪涌又费了。。今天打电话说浪涌时烧了。对此有几个问题想问下:
1.61000-6-1中第5条性能判据中:由于在本标准范围内的设备品种繁多,因此难以规定精确的判据来评价抗扰度试验的结果。如果由于如果由于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而使设备变得不安全或有危险则应认为该设备的试验是失败的
在EMC抗扰度试验期间或由于试验结果的需要制造商应提供设备功能的说明和性能判据的定
义并根据下述判据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性能判据A
在试验期间和试验之后设备应按预定方式连续工作当设备按预定方式工作时性能降低或功能
丧失不允许低于制造商规定的性能水平性能水平可以用允许的性能丧失来替代如果制造商没有规
定最低性能水平或允许丧失的性能则二者均可从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文件中得到或者在设备按预定的
方式使用时从用户的合理期望中得出
性能判据B
在试验之后设备应按预定方式连续工作当设备按预定方式使用时性能降低或功能丧失不允许
低于制造商规定的性能水平性能水平可以用允许的性能丧失来替代在试验期间允许性能降低但
实际工作状态或存储的数据不允许改变如果制造商没有规定最低性能水平或允许丧失的性能则二者
均可以从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文件中得到或者在设备按预定的方式使用时从用户的合理期望中得出
性能判据C
允许暂时丧失功能只要这种功能可自行恢复或者可以通过操作控制器来恢复.
对于这个问题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我的电源是浪涌烧了,但是我允许它烧,它烧了不会造成安全问题。我们出具个证明。这样是不是可以了?
对于浪涌的这个它只是提供性能判据。我的性能判据从61000-6-1中是没有的。但是在61000-4-5中有明确的定义:除非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产品技术规范给出了不同的技术要求否则试验结果应按受试
设备的工作情况和技术规范进行如下分类
A在技术规范内性能正常
B功能或性能暂时降低或丧失但能自行恢复
C功能或性能暂时降低或丧失但需操作者干预或系统复位
D因设备元件或软件损坏或数据丢失而造成不能自行恢复的功能降低或丧失
设备不应由于应用本标准规定的试验而出现危险或不安全的后果
对于验收试验应在专门的产品标准中规定试验程序和对试验结果的说明
一般地如果设备在整个试验期间表现出其抗扰度并且在试验结束以后EUT满足技术规范中的
功能要求则表明试验合格
技术规范可以确定一些对EUT产生了影响但被认为是不重要的因而是可以接受的效应
为此应确认设备在试验结束后能自动恢复其工作能力应记录设备性能完全丧失的时间这些对
试验结果的最后评定是有约束力的
试验报告应包括试验状态和试验结果.
对于这个我的产品不会造成危险,而且只是对产品评价。所以我的解释是不是可以的?
忘高人解答! 而且在第7条中明确规定:产品文件
在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试验期间或试验之后如果制造商要使用其自身的技术规范来评定EMC
性能合格水平或性能降低情况则要在用户文件中说明这种情况并且在需要时提供这种技术规范。
这句话我可以理解成:我只需要在用户说明中明确写出浪涌会烧,并提供产品技术规范就可以了吗?
在第8条中:适用性
抗扰度试验的应用取决于具体的设备设备的配置设备的端口设备的技术和工艺设备的工作状
态
应根据表1~表5对设备的有关端口进行试验并且仅在有关端口存在时进行试验
可以根据具体设备的电气特性和用途来确定哪些试验是不适当和不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要在试
验报告中记录不试验的决定和理由.
我可不可以理解成:我们的电源是直流输入必须接12V直流稳压电源供电,(直流稳压电源若是通过CE认证的话,则浪涌的输入输出都要考虑到,我们的产品就不用考虑了)对于浪涌而言,直流稳压电源等效成1个保护,若这个保护失效造成产品烧毁是正常的。 看完了,但是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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