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关于UL LVLE与CSA LED CLASS 2的要求差异
灯具类产品根据目前UL 8750的要求,如果是LVLE或CLASS 2供电,则灯具可免受于RISK OF FIRE 测试,在UL对于LVLE的要求下,电路满足相关电压电流以及限流装置的熔断时间要求即可,而查阅CSA C22.2 No.250.13 table A.3却发现,想要判定为LVLE(在CSA体系又叫LED CLASS 2),除电压电流外,灯具还需额外满足apparent power≤250VA,且此250VA测试还需要绕开保险丝等限流保护装置,这一点与UL有较大的差异,在实际过程中,同一灯具在UL和CSA体系下产生了较大的冲突,针对这一点,想要请教一下大家是如何理解的。大家来聊聊啊 没人吗:'( gtetgerter 发表于 2020-11-30 08:13
没人吗
持续等待各位大神的见解 本帖最后由 passagere 于 2024-8-11 11:03 编辑
两个点:
(1)北美含美国和加拿大,要去加拿大市场销售,当然要涵盖加拿大市场的要求;
(2)逻辑上的务实做法:以美国标准为主,然后找加拿大标准上的差异,取两者交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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