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b16 发表于 2019-5-28 13:36

美国建筑产品认证的驱动因素

对于电气产品,论坛里已经有专业详细的帖子说明OSHA的NRTL program,产品必须是approved的才能满足要求。

对于建筑产品,包括电气与非电气,它们的认证驱动则源自于各种法规(Code),比如NFPA 70(国家电气法),NFPA 101(生命安全法),NFPA 72(国家火灾报警法),NFPA 5000(消防法),IBC (国际建筑法),IFC(国际消防法)。。。等,它们会定义消防安防逃生设备设施的认证标准。例如UL864 (火灾报警系统),UL268(烟感探头),UL294(门禁系统)等。

在各个code里,经常会出现AHJ (Authority HavingJurisdiction),意思是负责执行法规或标准要求,或批准设备,材料,装置或程序的组织,办公室或个人。

在公共安全是主要考量的情况下,具有管辖权的当局可以是联邦,州,地方或其他区域部门或个人,例如消防队长;防火局,劳动部门或卫生部门负责人; 建设官员;电气检查员; 或其他拥有法定权力的人。 出于保险目的,保险检查部门,评级局或其他保险公司代表可以是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在许多情况下,财产所有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承担管辖权的职责; 在政府设施中,指挥官或部门官员可能是有管辖权的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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