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nw_007 发表于 2017-10-25 16:45

关于摩托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摩托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10-24 09:00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各相关认证企业:
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GB19152-2016《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将替代GB19152-2003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摩托车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主要修订内容:
1. 附件2:摩托车产品型式试验方案中,前照灯配光性能项目的检验依据GB19152-2016标准代替GB19152-2003标准;
2. 附件3:型式试验依据标准及试验项目中,GB19152-2016标准代替GB19152-2003标准。
二、相关实施要求:
1. 前照灯为发射对称光型的摩托车产品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摩托车前照灯产品应按照GB19152-2016的要求进行认证,新申请认证的摩托车整车产品可按照GB19152-2016的要求进行认证;自2018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摩托车整车产品应按照GB19152-2016的要求进行认证。
2. 前照灯为发射非对称光型的摩托车产品
   1)配光性能项目根据使用光源的不同选择如下标准:
   i.按照汽车前照灯标准(GB4599、GB21259、GB25991)进行试验;
   ii.使用HS1灯泡或类似的封闭式前照灯可依据GB5948-1998进行试验;
   iii.使用LED 光源的前照灯可依据TC12的2016年12月技术决议进行试验。
   2)除配光性能外的其他试验项目原则上应依据GB19152-2016或上述第i)条对应的汽车前照灯标准进行。
3.对于已获证车型或在已获证车型上变更而形成的新车型(但不涉及灯具配光性能或安装规定的改变)相应的整车和灯具给予直至停产的过渡期。对于2017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三、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和我中心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http://www.cqc.com.cn/www/chinese/images/filetype/pdf.gif 附件1+关于摩托车前照灯新标准实施的技术决议+
http://www.cqc.com.cn/www/chinese/images/filetype/docx.gif 附件2 GB 19152-2016标准进行检测的检验项目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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