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2017年第3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注销首钢总公司等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2017-01-17
2017年第3号 质检总局关于注销首钢总公司等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因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等情形,质检总局决定注销首钢总公司等1053家钢铁和水泥产品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质检总局2017年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1月16日印发
相关附件:清稿_质检总局关于注销首钢总公司等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doc
附件_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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