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制造日期超过6年的新“汽车用轮胎”
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为避免消费者安装制造日期过久的轮胎影响行车安全,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增查核新品“汽车用轮胎”制造日期,制造日期超过6年者不得于台湾市场上贩卖。标准检验局自1980年4月1日起将新“汽车用轮胎”列为应施检验商品,要求进口或内销出厂的新汽车用轮胎都须经检验符合CNS 1431“汽车用轮胎”标准后,才能于台湾市场上贩卖,且自2017年1月1日起配合CNS 1431修正,将“制造日期”纳入查核项目,制造日期超过6年者将判定为不合格,不得进口或出厂销售,以落实商品源头管理之责。轮胎制造日期会标示于胎边,由4个数字组成,前2码代表生产周别,后2码代表生产年分,例如:1114代表2014年第11周制造。厦门WTO工作站编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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