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拟立法禁止化妆品安全性评估进行动物试验
2016年10月21日,台湾地区立法机构三读通过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新增第23条之2,规范化妆品制造、输入或贩卖业者于境内进行化妆品或化妆品成分的安全性评估,除该成分被广泛使用,且其功能无法用其他成分替代,或具评估数据显示有损害人体健康之虞,须进行动物试验,并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者外,均不得以动物作为试验对象。违反前述规定的化妆品不得贩卖,并可依同条例第27条之2处新台币15万元以下罚款;其妨害卫生的物品没入销毁;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并可命其歇业及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的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该规范修订后给予业者3年缓冲及准备期,以减缓对化妆品产业的影响。该法案领先许多先进国家,明文禁止化妆品或化妆品成分进行动物试验,为化妆品管理建立崭新的历史里程碑。该法案的相关配套措施,“食药署”已着手研议,在确保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安全前提下,为境内民众打造安全及兼顾动物保护的化妆品使用环境。厦门WTO工作站编2016.10.24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