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1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1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6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的公告》2016年第21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6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号令)、《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11号公告)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6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年度指定工作的公告》(2016年第13号公告)有关要求,我委对2016年度拟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做出指定决定,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由于此次指定过程中对部分申请实验室进行了现场评审,有关实验室指定决定日期相应顺延。 附件:2016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 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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