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通报缺陷汽车产品和消费品召回情况等内容
2015年12月21日,质检总局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严冯敏通报了2015年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基本情况,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为具体发布内容:一、2015年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基本情况2015年,质检总局围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召回制度”要求,把维护消费品安全作为“保安全”工作中的三大安全之一,着力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并将该项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一)缺陷产品召回在数量上大幅提升。一是汽车召回数量达历年最高。2015年截止到12月18日,共有76家企业开展了226次召回活动,涉及缺陷汽车554.85万辆,召回次数较去年同期增长29%,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17%,创历史最高。汽车企业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共实施召回活动81次,较去年同期增长170%,涉及缺陷汽车352.23万辆,较去年同期增长18%,占全部召回数量的64%。2004年10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已实施汽车召回1079次,共召回2533.85万辆。其中,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的召回共186次,涉及数量1111.01万辆,占召回总数的44%。11年来,从召回涉及的汽车总成来看,发动机总成召回最多,共召回270次,涉及数量809.80万辆;其次是气囊和安全带总成,共召回134次,涉及数量441.08万辆;再次是电气设备总成,共召回181次,涉及数量279.48万辆。二是消费品召回数量增长迅速。2015年截止到12月18日,我国共实施儿童玩具及用品召回活动89次,涉及数量8.83万件,召回次数较去年同期增长141%,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237%,其中质检总局责令召回18次,涉及数量1.20万件。实施电子电器产品召回活动13次,涉及数量58.19万件。受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引发企业实施召回10次,召回数量45.16万件,占2015年消费品召回数量的78%。2007年8月《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实施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等消费品召回361次,涉及数量764.95万件。其中儿童玩具召回320次,涉及数量22.46万件;家用电器产品召回41次,涉及数量742.49万件。质检总局责令生产企业召回儿童玩具96次,涉及数量1.61万件,占全部召回数量的7%。(二)缺陷产品召回法律规范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一是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门规章,于今年7月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通报WTO后正式颁布,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作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细化规章,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生产者召回责任主体义务,增加了对汽车零部件生产者的义务,对监管部门的工作流程以及地方质检部门参与召回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的内容,丰富了缺陷调查工作手段。《实施办法》将对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推动企业履行召回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二是制定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并经通报WTO后正式颁布,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对消费品、缺陷和召回等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了总局与地方质检部门及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强调了生产者及相关经营者的召回义务,明确指出对缺陷消费品实施目录管理。(三)缺陷产品召回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健全。一是健全了质检总局内各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司局职能作用,把产品标准、市场准入、监督检查、执法打假等监管信息有效整合起来,为召回管理提供信息支撑。二是质检总局积极与公安、交通、工信、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通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会议纪要》,明确了各部门共享信息的主要内容,建立了缺陷汽车产品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共享联络员机制。质检总局还与美国、欧盟、德国、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消费品合作安全机制和机动车召回沟通交流机制。(四)依法公正地处置新速腾汽车召回事件。我们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的原则,“凭数据说话,靠技术执法”,在2014年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以中科院院士为组长的专家队伍开展了迄今为止投入人力、物力最多的缺陷调查工作,共整理分析有效投诉信息4468例,回访车主3万余名,收集分析故障案例457例,开展143次缺陷工程分析试验,形成了缺陷调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我局执法司多次约谈大众公司,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处理了此次突发事件,依法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2016年,质检总局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国制造2025》“严格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要求,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消费品安全,进一步加强缺陷汽车和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一是不断加强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建设。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二是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落实缺陷汽车产品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加大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召回实施情况监督、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力度,督促企业主动履行召回法定义务。四是加大信息公开、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即将实施
2016年1月1日,《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消费品与广大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消费品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缺陷消费品实施召回管理是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召回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与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及时消除产品安全隐患,可以有效保障消费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既是确保消费品安全的需要;又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召回制度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接轨,保护我国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
(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消费品、缺陷和召回等概念进行了定义。二是规定了生产者责任、消费品召回目录管理、信息系统和专家库建设,明确了总局与地方质检部门及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三是规定了生产者的召回义务,明确了产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调查分析结果报送义务及有关要求,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报告和协助召回义务。四是规定了主管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缺陷调查权限、缺陷调查程序、异议处理程序和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程序。五是规定了质检部门发布消费预警,以及召回监管人员的违规处置等内容。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对于谁是召回第一责任人的问题,《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管理办法》还对生产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义务、自行开展缺陷调查上报、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异议申诉、备案召回计划、上报召回总结报告等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管理办法》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生产者范围,还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
二是实行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二级监管模式。《管理办法》实行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二级监管模式(含进口产品),强调了省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实施监督的相关职责。总局只有在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影响范围较大的情况下,才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三是消费品召回范围将实施目录管理制度。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订、调整。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
目录管理制度改变了我国现行的对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管理规定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施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节约了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立法研究,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专门规定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尚未列入目录,但需要召回的其他消费品,可以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四是强调缺陷信息分析处理和共享。信息是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基础和源头,将多种渠道收集的缺陷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处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缺陷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收集、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消费品信息,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实现信息的共享;第十条规定,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分析、处理消费品缺陷、消费品投诉等信息。省级质检部门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而生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
缺陷产品召回是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质量安全监管目标的重要制度。《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了我国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的制度建设。通过对缺陷消费品的召回,督促或强制生产企业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消费品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与危害,有利于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政府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有利于促使企业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将对进一步提升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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