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nw_007 发表于 2015-9-28 09:19

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29号公告


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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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29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业务范围的公告》
2015年第2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业务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认证委托人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结合近期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调整工作,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进行了更新,现予发布。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6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名录及业务范围      2.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                               国家认监委
                            2015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canghai 发表于 2015-9-28 15:08

指定认证机构,是否意味着这些指定认证机构以后也可以直接发证而不需要经过北京CQC?
指定实验室是否意味着,这些实验室可以出具检测报告,但是不能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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