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26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补充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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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26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补充指定决定的公告》
2015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关于拟补充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19号公告)有关要求,经组织专家评审,国家认监委对拟补充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做出指定决定,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19号公告中编号为1.3~1.11的指定项目,相关认证机构已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带有附加条件的推荐。待附加条件满足后,我委将再次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相关指定决定另行公告。
对本补充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补充指定决定
国家认监委
2015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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