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CQC官网下载《认证技术负责人通用要求》
需要用到CQC颁布的《认证技术负责人通用要求》,但在CQC官网上没有找到(见图)。如何找到?
请指教!
谢谢!
貌似这个还要接受培训的 Nezof 发表于 2014-9-27 13: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貌似这个还要接受培训的
是要培训 这个是要钱培训的。
估计不对外公布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认证技术负责人)的管理,明确认证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及能力要求,根据《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编号:CNCA-01C-016: 2010)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认证技术负责人是由生产者(制造商)任命/授权,并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考核认定。认证技术负责人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变更的批准。
第三条 认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独立行使其职能的权力,具备实施其职能的能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支持和保障认证技术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四条 认证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的认证技术负责人。
第二章 能力要求
第五条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能力要求如下:
(一) 了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 熟悉生产企业的获证产品,掌握获证产品的安全、电磁兼容性能指标及其应用。
(三) 充分、正确理解认证实施规则中有关生产企业及其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的要求以及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的变更和实施原则。
(四) 掌握认证产品的标准及与此密切关联的相关标准,掌握认证产品中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的种类和规格,熟悉它们影响认证产品安全、电磁兼容性能的关键因素和主要技术参数;能分析、判别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在更换后对保持产品一致性、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的影响。
(五) 了解认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的认证、检测及标准 要求。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认证技术负责人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 认证技术负责人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变更的批准。
(二) 认证技术负责人应按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认证产品中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时的上报,并对生产企业及其获证产品的一致性负责。
(三) 认真做好并保存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变更的相关记录。
第四章 考核及认定方法
第七条 CQC负责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考核、认定、批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CQC负责对认证技术负责人日常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CQC对认证技术负责人实施统一考核认定。考试内容分为两个模块,即:产品认证基础知识及家电通用标准的考试、家电特殊标准的考试。每一模块的考试合格者,CQC将统一颁发该模块的考试合格证书。两个模块的考试内容分别如下:
(一) 产品认证基础知识及通用标准的考试:涉及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通用标准的要求、产品认证基础知识、认证技术负责人管理办法及网上操作的基本要求、非金属材料的相关要求等;
(二) 每类产品对应的特殊标准的考试:涉及GB4706.X(每类认证产品对应的特殊标准)标准的相关要求(内容包括标准知识及该类产品认证技术负责人所需了解的知识)。
第十条 CQC分别开设如下两个模块的培训,两个模块的培训时间分别为:
产品认证基础知识及通用标准的培训:3天
每类产品对应的特殊标准的培训:1.5—2天
第十一条 以上两个模块的考试分别进行,由CQC统一组织和实施。考试试卷由CQC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
第十二条 通过以上两个模块考试合格的人员,持现行有效标准版本的两个模块的培训合格证书,由所属分中心核发认证技术负责人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 CQC将认定后的认证技术负责人公布在网站上,便于查询和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认定证书与管理
第十四条 认证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的认证技术负责人(由集团统一控制、ODM、OEM的情况除外)。认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由生产者(制造商)负责上报CQC并重新申请考核认定。
第十五条 认证技术负责人认定证书按《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规定的产品类别进行分类。如果生产者(制造商)有多类产品,须分别获取相关产品类别的认证技术负责人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认证技术负责人认定证书内容包括:生产者(制造商)名称、认证技术负责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产品类别编号、每类产品对应的标准号及版本号等,且与当前有效标准相符合。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需获取新的有效的认证技术负责人认定证书。
产品认证法律、法规、实施规则有重大的变更;
产品标准更新。
第十八条 如遇认定证书丢失,应及时与所属分中心联系办理新的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 分中心负责建立所管辖区域内的认证技术负责人的档案及日常管理。
第六章 认定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与撤销
第二十条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CQC将撤消其认证技术负责人认定证书:
(一) 转借他人证书或任意涂改证书。
(二) 不接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
(三) 未按规定要求获取新的有效的认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提供虚假变更信息的视为擅自变更关键元器件,CQC将暂停其适用简化流程的资格。自暂停之日起3个月后,生产者(制造商)可提出恢复申请,经CQC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其适用简化流程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认定证书的注销应由生产者(制造商)向其所属分中心提出申请,由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培训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wwnw_007 发表于 2014-9-27 20: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首先非常感谢!
你这个在百度也能搜索到,但名称不一样(见图),不能说是官方版本。
could be 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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