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灯具产品CE认证和CCC认证的区别
我们国家的灯具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灯具国家标准分别经历了GB7000-86,GB7000.1-1996,发展到GB7000.1-2002,其等同采用IEC60598-1:1999版标准,但此时的标准也都没有限制生产或使用0类灯具。首先由于国家标准中允许存在0类灯具,而且生产0类灯具的成本较低,不需要增加接地措施以及附加绝缘等,另外许多消费者由于没有专业知识,也常常选购较价格较低的0类灯具。因此目前在我国灯具市场上,尤其对于吸吊式灯具,很多企业生产的都是0类灯具,即只依靠基本绝缘作为防触电保护的灯具。 我国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是以我国国家标准为基础的,虽然许多灯具产品已经取得了CCC国家安全认证标志,只能认为该灯具是合格的0类灯具,但由于0类灯具本身绝缘的可靠性问题,并不能降低其存在的潜在危险。从我国的其他产品的行业标准来看,目前我国家用电器标准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中明确规定,不允许生产和销售0类家电产品。而我国电子产品标准GB8898《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中,也不允许生产0类电子产品。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7000.1-2007《灯具 第1部分: 一般要求与试验》,等同采用IEC60598-1:2003,与GB7000.1-2002版本相比,除对部分试验条件以及测试要求等存在多处差异外,其中最重要的是新版标准中对灯具的分类取消了0类灯具,对标准中相应0类灯具条款也取消了。从标准的角度将不允许再生产0类灯具,必须采用其他种类的I类,II类或III类灯具。而根据国际标准的发展以及一般的安全习惯,欧盟或其他发达国家的标准先后进行了更新,如欧盟标准EN60598-1:2004,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0类灯具。在我国刚刚开始使用第6版60598-1的时候,欧盟国家已经在使用EN60598-1:2003+A1进行认证工作,国内厂家在申请CE认证时一般就是采用这一版标准。1985年5月7日,欧洲理事会批准了85/C136/01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决议。该决议指出,在《新方法》指令中只规定产品所应达到的卫生和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另外再以制定协调标准来满足这些基本要求。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 通常情况下,所有新方法指令都规定了加贴“CE”标志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对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素,特别是保护用户,如消费者和工人的卫生和安全,涉及到保护财产或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基本要求目的是为用户提供并确保高标准的保护。这些要求中有些涉及到与产品有关的某些危险因素,如机械阻力、易燃性、化学性质、生物性质、卫生、放射性和精确度;或是涉及到产品或其性能,如关于材料、设计、建筑、生产过程、制造商编写说明书的规定;或是以列表形式规定主要的保护目标;更多的是上述几种方法的结合。如果某一产品存在固有的危险,制造商有必要进行危险程度分析,以确定适用于其产品的基本要求,这些分析应编写成文件并放入技术文件中。基本要求规定了要达到的结果,或涉及到的危险程度,但并不指明或预测技术解决方案,这种灵活性给制造商提供了自由选择满足基本要求的方法,这样做可使制造商充分选择适合技术进步的材料或产品设计。该指令的基本要求是提供技术规范的欧洲标准,是在欧洲委员会一致通过的基础上由标准化组织批准的。这种标准被称为“协调标准”,它是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跑道”。协调标准具有“据此推断符合基本要求”的地位,是制造商证明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一种工具,也就是说,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即可在欧盟市场流通,但实施协调标准仍是自愿的。 协调标准不仅涉及基本要求的相关条款,还可能涉及其他规定,但在实施中制造商应将其他规定与基本要求区分开。有时,某一协调标准没有涉及其所对应指令的所有基本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采用其他的技术规范,以保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依据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并撤销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国家标准,这一点是强制性的。协调标准在欧洲标准中并没有单列为一类,其标题、代号等应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上,并指明与其相对应的新方法指令。而对于灯具产品主要的指令有两个LVD和EMC,LVD指令涉及的标准为EN60598系列标准;EMC指令涉及的标准为EN55015、EN61000-3-2、EN61000-3-3和EN61547标准,包括了电磁干扰度(EMI)和电磁敏感度(EMS)两个方面。CCC认证涉及的安全标准包括GB7000系列标准(等同采用IEC60598,与EN60598系列标准内容基本相同,有国家差异),EMC标准包括GB17743(等同采用CISPR15,与EN55015相同)和GB17625.1(等同采用IEC61000-3-2,与EN61000-3-2相同),仅考虑电磁干扰度(EMI)部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数字化、高速化的电气和电子设备被社会各个领域广泛使用,实际应用中各类电气设备的电磁干扰和相互不兼容的问题日益突出。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伴随着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广泛使用也给社会带来了电磁污染。整体的电磁环境也越来越差,而灯具中使用的各类镇流器的频率也从原来的20kHz左右发展到了更高的频率,甚至达到了MHz。我们不能仅停留在控制设备对外界的干扰即EMI部分,而应该综合考虑,设备在不对外界干扰的同时,还不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对自身的干扰。因此CE认证比CCC认证更加全面,要求更高。欧盟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走在我国的前列,但是我国作为一个灯具生产、销售和设计的大国,应该以更加全面地标准来要求产品,使“made in China”成为世界品牌。
亲,你的这个信息太老了。 jsq123 发表于 2014-1-13 10: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亲,你的这个信息太老了。
兄弟,第一来还不了解安规网,过来学习下:P 稳固知新 有点不懂,做3C认证电子只要求EMI不要求EMC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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