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wn21 发表于 2013-12-17 21:08

欧盟2014年9月30日起将对玩具适用新安全标准

2013年10月31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根据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制订的最新欧洲玩具安全协调标准清单,当中提及一项新标准:EN 71-1:2011+A2:2013:玩具安全--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特性。玩具安全指令只订立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有关物理和机械特性、可燃性、化学特性、电气特性和卫生等方面的特定安全要求。进一步和更具体的技术细节,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以协调标准的方式制订。为适应科技进步,欧洲委员会授权CEN或CENELEC在有需要时制订新的标准。协调标准的参考编号及名称均会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玩具生产商和进口商的产品若符合协调标准,就视为符合玩具安全指令的规定。只要准确地遵循及应用这些标准,涉及的玩具就可在欧盟各地销售,不受阻碍。EN71-1订明有关玩具机械和物理特性的要求及测试方法。这项欧洲标准适用于儿童玩具,玩具是指为14岁以下儿童而设计,或供其玩耍用的产品或物品,无论是否专门为其设计或供其使用。该标准涉及新玩具在可预见及正常使用期限内的安全性,以及玩具在以预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应顾及儿童的行为。该标准包括供36个月以下儿童、18个月以下幼儿,以及不能独立坐起来的婴儿所使用玩具的具体要求。欧洲标准还订明了包装、标记和标签的具体要求,不包括乐器、运动器材或类似产品,但包括模仿这些产品的玩具。欧洲标准并不适用于以下玩具:供公众使用的游乐场设备;供公众使用的自动游戏机,无论是否需要投币;装配有内燃机的玩具车;玩具蒸汽机;吊索和弹弓。新标准是包含了修订声学要求及测试方法的「修订二」的整合版本。新标准对声学要求作出修改,把发声玩具分为三个类别。n      第一类包括:每次启动后,发声周期通常在30秒以上的玩具;每次启动后,发声周期通常在30秒以上而且贴近耳朵的玩具;使用耳机或耳塞的玩具;发声时间通常占玩耍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他发声玩具。n      第二类包括:每次启动后,发声周期通常在30秒以下,但在5秒以上的玩具;摇铃及挤压玩具;模仿乐器的吹奏玩具。n      第三类包括:每次启动后,发声周期通常少于5秒的玩具;火药帽玩具;哨子等吹奏玩具。旧标准EN 71-1:2011将被新标准EN 71-1:2011+A2:2013取代。欧盟《官方公报》订明,符合旧标准的玩具将于2014年9月30日起不再视为合格。若要取得根据第2009/48/EC号玩具安全指令制订的欧洲协调标准完整清单(包括上述标准和《官方公报》过去曾刊出其名称的标准),玩具制造商可查阅以下《官方公报》通告: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13:317:0005:0006:EN:PDF玩具制造商可向CEN的成员国机构购买这些标准。联络资料载于以下网址:http://www.cen.eu/cen/pages/default.aspx。厦门WTO工作站编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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