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wn21 发表于 2013-11-7 19:31

台湾地区2014年5月1日起要求纸烟标示有效期限不得超18个月

2013年10月31日,台湾地区“财政部”以台财库字第10203753370号令,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依烟酒管理法第32条规定于直接接触纸烟的容器上标示有效日期或产制日期及有效期限,应清楚、易读、利于辨识;标示的有效期限或自有效日期推算的有效期限,最长均不得逾18个月。 厦门WTO工作站编20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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