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wn21 发表于 2013-10-4 19:53

私自转让出租车被判合同无效

    本报讯 (曾祥素)李某、黄某私下与北京某出租车公司司机王某签订租车协议,结果没过几天就被出租车公司将车收回。二人以王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租车协议为由,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要求王某返还租车押金3.5万元及其他费用12600元。
    李某、黄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王某系北京人,出租车司机。2012年10月,李某、黄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在得知他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北京某出租车公司的捷达出租车转租给他们时,立即与其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给付王某押金3.5万元,并约定每月底交份钱5600元。此外,二人还给付了中间人7000元。
    车辆被收回后,李某、黄某找到出租车公司,得知出租车公司将车收回的理由是王某没有按时交纳承包金并将车辆转交他人非法运营,因此出租公司与王某终止了劳动合同和运营承包合同。
    法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黄某二人与王某之间的租车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经出租车公司同意,故该合同无效。因王某没有按时向出租公司交纳份钱,违反了出租公司有关规定,导致其车辆被收回,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李某、黄某将好处费给了中间人,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这部分诉求;李某、黄某工作了17天,法院也扣除了这17天的份钱3400元;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租车押金3万元及其他费用2200元。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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