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禁止化妆品中使用杜鹃醇
据9月9日发布的通知,为保护消费者产品使用安全,台湾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署”(TFDA)自9月9日起停止台湾地区化妆品中使用杜鹃醇物质(化学名称:4-(4-羟基苯基)-2-丁醇)。化妆品生产企业被下令停止生产含杜鹃醇的化妆品;化妆品进口商禁止进口任何含杜鹃醇的化妆品。如未来企业有进一步的安全性评估资料,可另行评估。 2013年7月4日,日本佳丽宝公司公布消费者使用含杜鹃醇成分的美白化妆品,造成消费者产生肤色不均现象。台湾地区立即要求台湾地区佳丽宝公司做下架处理,并要求其提供完成的安全性评估资料。在台湾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署”就安全性相关资料,对经济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议会讨论后,决定禁止杜鹃醇在化妆品中的使用。 同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也收到了日本佳丽宝公司的召回通知。核实后,CFDA表示佳丽宝公司确曾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过化妆品新原料“杜鹃醇”(化学名称:4-(4-羟基苯基)-2-丁醇)的行政许可申请,但未通过安全性审批,含有该成分的化妆品均未获批上市销售。详情参见: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2413&id=8143&chk=9d06be43-5e7f-4fb9-8eaf-172fc5d7facc¶m=pn%3d1%26sid%3d2413厦门WTO工作站编201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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