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ky 发表于 2013-9-2 08:17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提供指引减少儿童激光玩具的风险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发出一项指引文件草案,让局方员工、激光产品生产商及公众知悉该局在处理儿童激光产品的安全问题时所采取的方针。现时,联邦法例规定,所有在美国出售的激光产品必须遵守联邦激光产品性能标准,但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规例没有特别监管儿童激光产品。最近,该局提出一项议案,为儿童激光产品作出释义,并规定这些产品必须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第1级(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Class 1)发光限制。该局现时仍在进行这项规则订立工作,但鼓励生产商遵守儿童激光产品的发光限制,以减低对儿童构成的风险。
    指引草案涵盖任何专为14岁以下儿童使用而生产、设计或推广的玩具,这些玩具配备或可以配备激光或激光系统,如用于瞄准的玩具枪激光装置、在转动时会发出激光束的陀螺、可以作为光剑玩具的手持式激光器、可以发出跳动激光束的固定柱体,以及在空旷地方发出光学效果作娱乐用途的激光器。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认为,玩具的激光放射量必须低于联邦激光产品性能标准第1级发光限制水平或由国际电工委员会根据操作、维修、服务、失效或损坏情况订立的第1级水平,对使用者构成的风险才是最低。损坏情况也包括在内,是因为玩具损坏后仍可继续使用。局方指出,现行标准未有特别处理儿童的激光玩具,但玩具的激光强度可能会伤害视力。
    现时,美国法例没有规定儿童激光玩具必须附有第1级标签,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则鼓励符合第1级发光限制的产品贴附这个标签,让消费者清楚知道产品的风险最小。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表明,除非发出激光的玩具零件可以移除,以及可以独自发出激光,否则整件玩具应视为激光产品,能够发出激光的零件亦须获得认证。例如,可以从玩具枪移除的激光瞄准器受相关的安全规例监管,必须取得认证。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fda.gov/MedicalDevices/DeviceRegulationandGuidance/GuidanceDocuments/ucm3635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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