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玩具安全指令收紧化学物质限制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第2009/48/EC号指令)附件II第III部分快将生效,由2013年7月20日起,新的化学物质限制将适用于在欧洲市场出售的玩具。由2011年1月20日起,2009年玩具安全指令的大部分条文已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实施。新指令更新了原有措施,以配合技术发展,并处理新出现的玩具安全问题。
玩具安全指令列出多项安全规定,让生产商及进口商遵守。除了扩大一般安全要求,指令附件二并列出及澄清特定的安全要求,例如产品的物理和机械特性,以及卫生要求等。
新指令对一些化学物质规定实施过渡期。玩具中的化学物质一直受旧法 (即理事会第88/378/EEC号指令)附件II第III部分监管,当2009年玩具安全指令附件II第III部分于2013年7月20日生效,旧法将被废除。
因此,由2013年7月20日起,所有在欧盟市场出售的玩具将受新化学物质规定监管。
2009年玩具安全指令规定,拟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他会被放入口中的玩具,不得含有亚硝胺和亚硝基胺物质。假如含有上述物质,亚硝胺的迁移水平必须低于每公斤0.05毫克,亚硝基胺的迁移水平必须低于每公斤1毫克。
此外,根据2009年玩具安全指令,化妆类玩具须遵守欧洲化妆产品法列明的成份及标签规定。
指令附件II第III部分亦列出在玩具中使用芳香物质的新限制。附件列出的55种致敏性芳香物质,不能在玩具生产过程中使用,但假如在良好制造作业方式下,技术上不能避免产品含有微量芳香物质,其分量亦少于每公斤100毫克,则可容许。只有少数例外产品可以使用该等芳香物质,包括嗅觉型纸板游戏、化妆品套装及味觉型游戏。附件II第III部分并列举11种可于玩具中使用的芳香物质,假如含量超过每公斤100毫克,必须在玩具上标明,例如贴附标签、在包装显示或在随附单张中说明。
在1988年的旧指令中,只有8种重金属受到限制;新指令则收紧对19种重金属及复合物的含量上限。现有8种受管制重金属含量上限已被调低,清单已纳入9种新增金属以及有机锡和六价铬。
附件II第III部分列出不得超过的迁移限值(以每公斤多少毫克计算),根据化学物质以及玩具物料加以限制。玩具物料分为3类:
l 干,粉状或柔软的玩具物料
l 液体或黏性玩具物料
l 可被刮掉的玩具物料
EN71-3是欧洲通用的化学物质限制检测标准,欧洲标准委员会(CEN)现正检讨该标准,2013年7月20日前应有结果。初稿已经出台,供业界人士购买。
上述欧洲协调标准的定本出台后,欧洲委员会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刊登该标准的参考资料。
化学物质限制将适用于所有落入玩具安全指令范畴的产品,即拟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产品。
玩具亦须遵守和若干产品类别有关的欧盟法,或关于若干类物质及混合物的限制。本身是物质或混合物的玩具,必须符合理事会第67/548/EEC号指令(关于危险物质)、第1999/45/EC号指令(关于危险制剂)以及分类及标签规例(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1272/2008)。
此外,归类为致癌、诱变或危害生殖力物质、致敏物质及若干类金属亦受管制。例如,根据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列为类别1A、1B或 2的物质,不应在玩具及玩具零部件中使用。
2009年玩具安全指令详情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NSLEG:2009L0048:20120323:EN:PDF
厦门WTO工作站编201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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