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试验须遵循出口国标准
日前,吴江某小家电出口企业生产的一批“室内加热器”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原因有二:1.器具的背部外壳有一个非自复位的电流保护器,可意外复位引起危险,不符合GB4706.1-2005的要求。2.器具在断开位置由开关断开电源时依赖于电子元件,无机械断开装置,不符合GB4706.23-2007的相关要求。经调查,该产品全部出口美国,企业按照美国UL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并取得UL认证。经查阅UL相关标准并与实验室沟通,UL标准中并没有这两项要求。因此,检验检疫部门要求该企业,此类室内加热器只能出口美国,若在国内销售或出口欧盟国家须对电流保护器和开关实施整改,并按进口国标准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在申请出口产品型式试验时,需要写明出口目的国和检测标准。二是经型式试验合格产品如果更改出口目的国,企业需要根据出口国标准中差异性要求实施整改并重新检测。三是同类产品出口不同国家的,须加强内部质量管控和产品追溯,防止出现混料和差错。四是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型式试验产品的出口检验监管,确保产品结构和配件的一致性。
(陈 波)
我们一直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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