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vercool 发表于 2007-12-20 23:28

有关小零件的豁免及条件的探讨

请教各位高人:
16CFR1501对小零件的定义中,将布类,纤维,纸,毛发,弹性织品及绳子都豁免了,合理吗?
是全部豁免还是有一定的条件?与其它标准对小零件的定义有不同吗?
对测试中出现的比小零件大的物品还可以进行拉,压,扭等滥用测试后再放入小零件筒评估吗?

aaronx 发表于 2007-12-21 16:15

CPSC中对小零件的定义是根据危害数据的出来的风险评估,基本上算是合理的。但是具体情况还是得具体分析。

豁免的话基本上是只要符合标准要求中的就可以豁免了。其中针对纸制品,在ISO和EN中是规定为密度小于400g/m2。大过则不能称为纸。而在ASTM和CPSC中暂时未见到该定义。

有些东西虽然说不包含在标准中,但是出于对产品负责的态度,还是严格一点比较好。

对于测试中出现比小零件大的物品,不知道你所说的是一个零件还是说滥用测试中产生的物品。如果是玩具本身的一个零件,那么就需要对其在滥用测试前后都需要用小零件筒进行评估,如果是滥用测试中产生的,就不需要在单独对该物件进行滥用测试了,一样也需要用小零件筒来评估。

beavercool 发表于 2007-12-21 23:53

谢谢aaronx 的精辟见解:
俺的理解与你基本相同,但最近我公司的一个填充玩具在SGS被判FAIL了
一只甲壳虫的翅膀被拉掉,(材质:150D乌利布),能放进小零件筒
布标被拉掉,能放进小零件筒
触须被拉掉,(材质:直径3mm尼龙绳),能放进小零件筒
腹部纸镜面上贴的保护膜被拉掉后大于小零件筒,但工程师说可以被再次拉扯的可能,结果被拉成了小零件
不懂呀?

beavercool 发表于 2007-12-23 23:28

各位同行,请发表一下你们的看法......

aaronx 发表于 2007-12-24 14:15

引用第2楼beavercool于2007-12-21 23:53发表的:
谢谢aaronx 的精辟见解:
俺的理解与你基本相同,但最近我公司的一个填充玩具在SGS被判FAIL了
一只甲壳虫的翅膀被拉掉,(材质:150D乌利布),能放进小零件筒
布标被拉掉,能放进小零件筒
触须被拉掉,(材质:直径3mm尼龙绳),能放进小零件筒
腹部纸镜面上贴的保护膜被拉掉后大于小零件筒,但工程师说可以被再次拉扯的可能,结果被拉成了小零件
不懂呀?


对于乌利布不了解是什么材料,所以不好说。

布标被拉掉能放入小零件筒,但是并不能判定为小物件,这个属于豁免范围内。

触须是由尼龙绳做成,尼龙绳虽然符合cord的定义,但是直径3mm尼龙绳,已经不能单纯的定义为String而豁免,因为这样尺寸的尼龙绳比较容易产生危害了。所以判定为小部件是合理的。

对于这个二次拉扯,应该是不允许的。在标准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在由于测试或测试工具造成了样品机械强度的变化时,必须更换样品再做新的测试。
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危害,可以在新的样品上进行滥用测试看拉扯下来的物件是否是小物件,这才合理。

至于具体SGS的解释是怎样,还是需要你自己和SGS沟通。毕竟每个公司的立场和做法都是不相同的。

beavercool 发表于 2007-12-25 23:45

乌利布和100%poly(滌綸)差不多,看来布类的豁免还是应该与是否经过处理(如背胶)及是否透气来衡量.
二楼的观点比较接近ITS的,

aaronx 发表于 2007-12-26 09:52

引用第5楼beavercool于2007-12-25 23:45发表的:
乌利布和100%poly(滌綸)差不多,看来布类的豁免还是应该与是否经过处理(如背胶)及是否透气来衡量.
二楼的观点比较接近ITS的,

布类之所以会被豁免,主要就是因为其具有透气性和柔软性。

小物件的危险性主要是因为儿童吞咽造成气管堵塞而窒息。因为布料柔软性,当儿童吞咽了小物件尺寸级的布料后,由于喉部肌肉力量是可以将布料吞入腹中不至于堵塞气管。
就算可能堵塞气管了,由于其透气性,可以使儿童不至于在短时间内窒息,有助于及时抢救。

但是在标准中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样的布料是柔软性和透气性佳的。所以在具体的测试实施中,不同的实验室根据各自的经验以及具体的样板进行评估,得出来的结果自然会有一定的差异。

你提到的布料经过背胶处理后,已经是改变了布料的柔软性以及透气性了,所以这种布料一旦出现小物件尺寸大小碎片时,一定会被判Fail的。

ITS~~

tassx 发表于 2010-2-25 18:03

16CFR1501把纸片、布料、纱线、绒毛、橡皮筋和线的碎片都豁免小部件管制,主要考虑这些产品造成窒息的可能性很小。
在操作过程中,有人认为如布料不能整块撕下就pass,理由是不当作一component;W表示不同意这种做法,因为这些物品造成窒息的可能性很小,所以无论它们无论以何种形态出现都是豁免的,即全部豁免;如有个有个可容入小圆筒的橡皮筋,未做滥用前是fail的,只有被拉断后或产生断裂才pass,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做法。各国标准对小部件的定义是一致的:只有能完全容入小圆筒,至于哪些物品可以豁免,则有少许区别。
至于测试中出现的比小零件大的物品是否进行二次拉力,W认为这主要看滥用时是否直接作用于把被拉脱的这部分,如树枝状,则可以从主干到枝叶不断进行拉力测试:一级分枝从body上拉脱后,再在一级分枝上拉二级分枝……
依CPSC1501,布料标签是豁免于小部件管制的,但有些法规规定标签必须经受70N的拉力:http://www.angui.org/read.php?tid-64984.html
对于触须W认为它是小部件:完全不在豁免范围内,就如同睫毛。
镜面上贴的保护膜估计是塑料薄膜性质的,其实无法对它做拉力:因为不能被抓住;但是浸泡后要另当别论。
6楼的AARONX大致表达了吸入和吞咽的区别,这方面做得好。
但W还有异议:气管和食管经喉咙后叉开,也就是说在叉开之前它们有一条共同的“干道”:喉咙。小部件也有堵塞干道的可能(尽管球状物是这方面的主要杀手),造成窒息。一直以来,我反对小物件透气说:它根本不能合理地解释问题。透气涉及的是“吸入”肺内,就算你透气,吞咽的胃里还是不行的,一定判为fail,请再次区分choking, ingestion,inhalation的区别。
但W愿重申:如果窒息警告语不规范,也定义为有窒息危险。

tassx 发表于 2010-2-26 13:25

btw,补充一下F963里的fabric—anycoatedoruncoatedmaterial(except film and fabrics having a nitro-cellulose fiber, finish or coating)that is woven, knitted, felted, or otherwise produced from any natural or manmade fiber, or substitute therefore, or combination thereof.
其中coated 基本保证了不透气。透不透气很不重要,希望“小部件透气说”叫停。

helen_zhang 发表于 2011-7-13 11:33

引用第8楼tassx于2010-02-26 13:25发表的:
btw,补充一下F963里的fabric—anycoatedoruncoatedmaterial(except film and fabrics having a nitro-cellulose fiber, finish or coating)that is woven, knitted, felted, or otherwise produced from any natural or manmade fiber, or substitute therefore, or combination thereof.
其中coated 基本保证了不透气。透不透气很不重要,希望“小部件透气说”叫停。


这个F963里面有fabric这个定义吗?楼主能否告知在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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